对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适用自首规定,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重复评价,是指同一个量刑情节被重复利用了两次。那种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交通肇事后的法定义务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在刑法中被规定为法定从轻情节,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其次,履行行政法定义务与自首并非等同关系,最为明显的是,行为人虽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但并不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即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纵然履行了行政法定义务,也不符合自首条件,既然并非等同,就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换言之,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法定义务,所承担的是行政法的法律后果,履行此行政法定“务,虽然可以避免在行政法上承担更为严重的责任,但并没有成为行政处罚的从轻、减免情节。所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依据刑法认定其自首,并不与行政法重复评价。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只是在量刑时应考虑到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意见》再次肯定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该《意见》还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应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刑,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