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8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致使人行道内行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基于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条款,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情形下并不适用,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处理,是法定的义务,所以肇事后的报案行为不构成自首。且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低,本身就已经考虑到了肇事者的法定义务。如对于逃逸等,没有尽到法定义务的就要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刑法》虽然没有把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排除在自首制度之外,但行政法规规定了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刑法》规定,如果肇事人履行了这种行政法上的强制义务,致一人死亡的,在三年以下量刑。而如果发生事故后逃逸,就提高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因此,对肇事后是否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在对肇事人的处理上已经作出了明显的区别,即对于及时抢救伤员、报警的从轻处罚,对于肇事后逃逸的从重处罚。故对于及时履行行政法上强制性义务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而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有重复评价之嫌。当然,行为人肇事后逃逸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可以构成自首。行为人这时虽构成自首,但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刑法》对于肇事后逃逸有自首的行为人的处罚仍比肇事后履行报警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