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应认定“肇事逃逸”,对自首情节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扶至路边”的救助行为,但其离开肇事现场后并未立即投案的,应属于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不妨碍自首的认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