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0号: 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
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的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围符合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