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发生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1995年《解释》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其所解释的法律相同。本案各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均发生于1997年刑法施行期间,应当使用1997年刑法,也当然应当适用2001年《解释》。
对某一问题,1997年《刑法》施行前和施行后均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相关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前,不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的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刑法》施行后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