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1.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没有证据证实犯罪所得归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还是适用2001年5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劳动教养日期能否折抵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发生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1995年《解释》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其所解释的法律相同。本案各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均发生于1997年刑法施行期间,应当使用1997年刑法,也当然应当适用2001年《解释》。

对某一问题,1997年《刑法》施行前和施行后均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相关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前,不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的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刑法》施行后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