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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先行行为会引发危害后果而不予以防止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
432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先行行为会引发危害后果而不予以防止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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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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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其现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的危害行为。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危害行为中最为基本的和常见的一种形式,指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即“不应为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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