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号: 胡金亭故意杀人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应从杀人手段、行为过程来结合案件综合判断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7 | 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1.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规定?
2.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在判决时当如何引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对“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如用凶器数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长时间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求饶、逃跑、呼救的过程中,仍然执意追杀被害人的。(3)以其他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杀害被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