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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号:陈国策故意伤害案——实施犯罪行为后报警未讲明自己为犯罪人,但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认定为自动投案
394号:陈国策故意伤害案——实施犯罪行为后报警未讲明自己为犯罪人,但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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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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