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一审:(2019)粤0112刑初1649号 二审:(2020)粤01刑终488号 行为人从快递员的快递车内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虚构货物丢失的事实,向商家申请退还货款,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对于前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同意,暗中从快递车中取走自己订购的商品,应评价为盗窃;对于后行为,即行为人谎称未收到货而申请商家退款,应评价为诈骗。两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