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一审:(2019)豫0502刑初53号 二审:(2019)豫05刑终617号 以非法获利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时,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一致。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人在嫖资总额中的分成比例取决于其在这一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后者正是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因此在认定容留、介绍卖淫犯罪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数额时应当在嫖资总额中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部分,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