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春花诽谤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是出于行使批评、检举、监督权利的目的,即使存在偏激言论或者部分内容失实,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一审:(2019)浙0225刑初450号 二审:(2019)浙02刑终826号

网络诽谤犯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是出于行使批评、检举、监督权利的目的,即使存在偏激言论或者部分内容失实,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网络诽谤犯罪在客观上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要求他人点击、浏览或转发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构成。对于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网络诽谤行为的,他人点击、浏览或转发的数量可以累计计算。从程序上来看,诽谤罪系自诉案件,但如果诽谤多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适用公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