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寻衅滋事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一审:(2019)鲁0102刑初595号 二审:(2020)鲁01刑终80号

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