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仁尧寻衅滋事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5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行为人借故生非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属于借故滋事,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审:(2019)豫0324刑初43号 二审:(2019)豫03刑终546号

审判实践中,无事生非型的寻衅滋事并不多见,对该类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没有太大争议,对于借故生非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则存在较大争议。对行为人借故生非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属于借故滋事,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认为只有无事生非才属于寻衅滋事,将极大地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对行为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