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17)浙07刑初65号 二审:(2018)浙刑终322号
行为人通过设立药房购进有国家正规批文的处方药,成立咨询公司招募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并通过话务员定向致电中老年客户,以虚夸药效、恐吓病情影响等方式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择一重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药品真实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