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晓苁容留他人吸毒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为了便于吸食而改变毒品常规形态,添加非毒品物质的,应当以未添加非毒品物质时原始毒品数量认定


一审:(2018)浙0304刑初1168号 二审:(2019)浙03刑终1038号 重审:(2020)浙0382刑初842号


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是认定毒品数量的一般原则。但是,在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期间,毒品常规形态、重量发生变化时,存在两个毒品数量,直接关系定罪量刑。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如主观上不以制造毒品为目的,也不积极追求毒品重量增加,客观上亦未造成同宗毒品社会危害性的明显增加,而是为了便于吸食而改变毒品常规形态,添加非毒品物质的,应当以未添加非毒品物质时原始毒品数量认定,未达数量较大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