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0)黔2301刑初6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关于“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规定,不是对诈骗行为人虚假陈述时犯罪对象数量特定化与否的刚性限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具备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特征,属于电信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