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6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数额与情节并重,与上游犯罪案件的处理相协调

一审:(2019)沪015刑初2940号二审:(2019)沪01刑终1694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否认对赃物性质存在主观明知的,可以结合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方式等异常因素进行推定。对按行为时市价计算犯罪所得数额明显背离其正常价值的特殊商品,可以收赃或者销赃价格计价。量刑时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数额与情节并重,与上游犯罪案件的处理相协调。就同一犯罪对象而言,对本犯量刑较轻的,不宜单纯依据数额对赃物犯罪被告人科以更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