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军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751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拘禁过程中为报复暴力致人重伤,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一审:(2017)浙03刑初23号 二审:(2017)浙刑终213号

立法对绑架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该罪的不法勒索要求应当限定在重大范围内,即以勒索巨额赎金或者其他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行为人出于非法拘禁目的而实施暴力行为,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根据暴力行为的强度,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或故意伤害(杀人)罪来认定;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出于其他目的另起犯意实施暴力行为,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杀人)罪,并予以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