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士华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7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疫情防控期间,他人针对参与疫情防控检查的村社工作人员施加暴力或威胁时,并不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审:(2020)粤0114刑初377号

除非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一般参与疫情防控的村社工作人员均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他人针对参与疫情防控检查的村社工作人员施加暴力或威胁时,并不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情节达到入罪条件,可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案由立案追究,若达不到入罪条件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若行为人在警察到场后,仍用暴力手段抗拒警察执行警务,其后续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之前的行为可作为后续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