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18)渝0101刑初553号
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是在其与组织卖淫罪罪质不同的基础上,为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价值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应受到“协助”一词的辖制,而非“组织”;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将个人获利作为认定协助组织卖淫者非法获利的标准,才不会出现该罪情节严重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倒挂的悖论,才能更好地体现立法原意,实现罪刑均衡的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