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贪污墓碑款3300万元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05 | 1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刑终103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连桐,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中共佛山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连桐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粤06刑初1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麦连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麦连桐利用其任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飞鹅永久墓园(以下简称飞鹅墓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分管、主管飞鹅墓园工作的区民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与苏登发(另案处理)共同侵吞飞鹅墓园的墓碑采购价与施工队实际工程款之间的差价共计3300余万元。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党委副书记、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兴公司)董事长陈某2、佛山市国某钢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董事长郑某、广东物联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天下公司)董事长马某、何某1、佛山市和乐港口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乐公司)董事长胡某、吴某1、陈某3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2.5163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麦连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连桐犯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麦连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麦连桐退缴的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足额退缴的受贿所得人民币265.8083万元。追缴贪污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上诉人麦连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麦连桐的贪污行为应定性为受贿,麦连桐收受苏登发的贿赂款应以其实际收到的财产性收益计算,全案应以受贿罪定罪;麦连桐能如实供述罪行,二审期间认罪悔罪,退缴部分犯罪所得,请求二审对麦连桐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1997年原顺德市民政局、大良镇人民政府出资兴建佛山市顺德飞鹅永久墓园(以下简称飞鹅墓园),并成立佛山市顺德飞鹅永久墓园有限公司,原顺德市民政局指派上诉人麦连桐任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负责墓地、墓碑的销售、采购工作。上诉人麦连桐于1998年1月至2007年5月任原顺德市(后改为顺德区)民政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一直分管、主管飞鹅墓园工作。2007年佛山市顺德飞鹅永久墓园有限公司注销后,由佛山市顺德区飞鹅永久墓园管理处继续经营、管理飞鹅墓园,该管理处是顺德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1999年始,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飞鹅墓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分管、主管飞鹅墓园工作的区民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与苏登发(另案处理)商量侵吞飞鹅墓园的墓碑采购价与施工队实际工程款之间的差价款项,麦连桐利用自己分管飞鹅墓园、负责墓碑销售和采购工作的职权,将墓园的墓碑工程指定给苏登发负责。在上诉人麦连桐的授意下,苏登发先后借用佛山市大良镇信容石材经营部、顺德区杏坛镇建福石材厂等公司名义与佛山市顺德飞鹅永久墓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飞鹅永久墓园管理处签订墓碑制作安装合同再由苏登发联系陈某4、蔡某、叶某1等施工队承接墓碑工程。工程验收完成后,苏登发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上述与飞鹅墓园签订合同的公司公账收取飞鹅墓园所支付的墓碑工程款,再与陈某4、蔡某、叶某1等人进行结算,以此侵吞二者之间的差价款项。1999年至2009年期间,麦连桐、苏登发以上述方法侵吞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3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苏登发(麦连桐的连襟)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签认笔录。主要内容:从1999年开始,麦连桐说他管顺德的殡葬改革,发现墓碑这块有得赚,问我有没有兴趣。我正好没事做,就答应转做墓碑这一行。当时虽然麦连桐没有明说,但是我和他都清楚,因为他是政府管民政的领导,既然他让我做飞鹅墓园的墓碑生意,肯定他是要有好处的,而且要占大头,我和他是亲戚,帮他出出面,他也不会亏待我。之后麦连桐就让我联系“阿伟”(梁某1),通过“阿伟”的介绍,飞鹅墓园管理处的派单员以及做墓碑生意的福建籍老板陈某4、蔡某、叶某1都知道我是麦连桐的亲戚,是代表顺德民政局麦连桐局长出面的,麦连桐是我背后的老板,所以飞鹅墓园的派单员在收到客户定制墓碑的订单后也都把单交给我来做,而陈某4、蔡某、叶某1也清楚通过我能接到更多的订单,也都愿意跟我合作。因此,从1999年开始至2015年9月,我一直代表麦连桐和陈某4、蔡某、叶某1一起做飞鹅墓园的墓碑生意。而在1999年之前,陈某4、蔡某和叶某1也都在飞鹅墓园做过墓碑生意,但因为没有关系,接的单太分散太少,所以在知道我是麦连桐的亲戚后,都非常愿意跟我合作,因为他们清楚只有通过我才能接到更多的工程。

麦连桐让我帮忙管理飞鹅墓园的墓碑生意,具体包括签订墓碑承包工程合同、日常派单、收取工程款和保管工程款。

飞鹅墓园墓碑采购价是飞鹅墓园的领导决定的。麦连桐让我作为施工队的委托代理人,以施工队名义去承包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一方面合同上的墓碑工程价格只有我和飞鹅墓园方面知情,施工队不去过问,另一方面我跟施工队谈好一个实际支付的墓碑工程价格标准,这个价格标准大约只是飞鹅墓园方面支付的合同价格的50%。即我们只要把从飞鹅墓园收到的工程款的50%左右给施工队就行了,剩余的差价就是麦连桐收的钱。我负责帮麦连桐管理墓碑生意,实际就是帮他管理并收取这中间差价部分的钱。麦连桐让我以施工队的名义开设对公账户,并且进行保管,在收取工程款后,我支付约50%的款项给施工队,剩下的50%在扣除我和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后,都归麦连桐所有。我替他保管这些钱并在他需要使用时从账户提取出来。在具体操作上,飞鹅墓园管理处每3个月(有时候是4个月或者5个月)向我保管的农业银行金斗支行的对公账户打款,我收到工程款后就把相应的石材款项打给上述老板,然后结算清施工队施工的款项,剩余的就是差价部分了。

飞鹅墓园的墓碑施工队其实就是和墓园签合同的石材供应商,即陈某4、叶某1、蔡某。施工队的人也都是石材供应商请的人,我只要把施工款给石材供应商就可以了。

第一次合同是陈某4与飞鹅墓园签订的,后来有时候是我去签,有时候是那些石材供应商去签。其实就算是我签完合同也要再拿到这些石材供应商那里盖章,他们公司的公章都保管在他们自己手里。

这些石材供应商肯定知道我供应给飞鹅墓园的石材供货价。因为第一,上述陈某4等3个供应商之前也都是做墓碑生意的,对于这一行业的行情也都比较了解,叶某1的父亲之前还在飞鹅墓园做过此工程;第二,我每次签完合同都要拿到他们那里盖章,他们肯定都是清楚知道合同的工程款价格的;第三,飞鹅墓园公司一直都有公示墓碑的零售价,他们一对比我和他们结算的单价就能算出我收取了约一半的钱。

因为他们也都清楚这件事是麦连桐在中间操作的,这部分差价肯定是给麦连桐的,他们通过这种方法也能多接一些单来做,所以有差价也没有提出异议。

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在1999年至2009年9月期间是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的,都是直接签合同,5年一签,签订合同后我接到的客户订单都分派给施工队。我先后跟陈某4、蔡某、叶某1三个人的施工队按上述模式合作做飞鹅墓园的墓碑生意,其中陈某4从1999年开始做到2004年左右,蔡某从2001年做到2009年左右,叶某1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做到2014年左右。

从1999年初至2002年左右,我借用简某(通过“阿伟”介绍认识,但他没有参与飞鹅墓园工程)的信容石材厂名义从飞鹅墓园管理处接单分给陈某4和叶某1做;2002年至2006年左右,我借用陈某4的杏坛建福石材厂的名义与飞鹅墓园管理处签订合同并接单给陈某4、蔡某和叶某1做;2006年至2009年9月招投标之前,我借用叶某1的惠安县妙艺石雕工艺厂的名义与飞鹅墓园管理处签订合同并接单给蔡某、叶某1做。实际上,不管我用哪个经营部或者公司名义接到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我都是将工程再分给陈某4、叶某1、蔡某等人实际去做,我自己没有施工队也没有技术完成。

2009年9月,顺德区政府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由于麦连桐已经调离顺德民政部门,加上招投标程序比较透明化,所以麦连桐在飞鹅墓园管理处就没有影响力了,也很难再帮忙接单了。

麦连桐在1999年至2007年期间一直是顺德民政局的领导,也是飞鹅墓园管理处的副经理,是管理飞鹅墓园的领导,他应该跟飞鹅墓园的相关人员交代过,把墓碑承包合同交给我负责,飞鹅墓园的人才会听从他的安排,而我作为签约施工队的代理人,飞鹅墓园肯定也是通过我将用户订单派给施工队。2007年年中至2009年期间,虽然麦连桐已经调去乐从工作了,但飞鹅墓园之前跟施工队签的合同还没到期,所以有用户订单时还是通过我来派单。

经我回忆,1999年初至2009年9月,因为这段时间不用招投标,麦连桐作为民政局的副局长、局长,飞鹅墓园管理处的副总经理,可以决定将飞鹅墓园的墓碑生意交给谁做,所以这个时间段麦连桐获得的好处费很可观,就是合同金额的50%左右,按照合同的金额可以计算出来。2009年9月至2015年9月,这个时间段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而且当时麦连桐不再是民政局的局长,不管飞鹅墓园了,同时蔡某也自己单独投标不愿意按照之前那种方式做了,只有叶某1还顾念之前的关系和我们合作,但叶某1也要求提高他的利润,所以这个时间段,麦连桐获得的好处费就只有合同金额的20%—30%,而且每年接到的工程也少了很多。

我记得这么多年通过上述方式一共收到了飞鹅墓园的工程款9000多万元(这是我回忆的数据,以实际的合同金额为准),这样算下来,麦连桐一个人获得的好处费应该在人民币3000万元至人民币4000万元之间,这些钱都是我经手给他或者按他的安排交给我妻妹夫潘某2的,有时也会按麦连桐的要求帮他转账。我记得有一次麦连桐要求我转账帮他买龟,剩余的钱他用作什么用途我就不知道了。具体每一年他收到多少钱我要根据当年结算的墓碑工程总额才可以准确估算。我印象最深的是2002年、2003年,因为顺德开展三旧改造,民政部门要开展平坟工作,所以飞鹅墓园的迁入坟比较多,所以我们承接的墓碑工程就多了很多,那两年每年的合同金额都在2000万元左右,麦连桐每年获得的好处费大概在1000万元左右,扣除我们的工资和税费后,他每年实际得到的钱都有人民币800万元至900万元,而在2009年墓碑工程需要招投标后,只有叶某1跟我们合作了,每年麦连桐实际得到的钱只有70万元至80万元了。

我每年拿多少钱都是由麦连桐决定的,一开始的时候比较少,生意好的时候会多一些,最少的一年拿了15万元,最多的一年我记得拿了30万元,平均下来应该有20多万元一年,1999年至2014年总共收了280万元至290万元。

我们的好处费在1999年至2005年占到了飞鹅墓园管理处支付给我们的工程价的40%至50%,2006年至2009年占到了40%,2010年至2014年占到20%至25%,整个算下来,除去税费、人工等费用,麦连桐一共获得了人民币3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好处费。

开设对公账户是麦连桐安排我做的。上述老板希望接到飞鹅公墓的墓碑承包工程业务,不能不满足我提出的由我保管对公账户的要求,而且他们也知道我要他们的对公账户是用来收取飞鹅墓园墓碑工程款的。

一开始没那么规范,我用自己名下账户收取墓碑工程款,后来我让“阿伟”办了一个信容石材经营部的公账交给我用,飞鹅墓园的工程款到账后,我有时候取现金出来交给供应商,有时候转账给他们。1999年至2004年期间我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斗支行以建福石材厂的名义开设了对公账户收取工程结算款;2004年至2009年及2009年至2011年我以妙艺厂的名义开设对公账户;2011年至2015年期间,我是以博观公司的名义开设对公账户。因为时间太久,我想不起来具体飞鹅墓园把工程款打到哪一个对公账户,但无论哪个账户,这些账户都是由我来保管的。因为麦连桐作为民政局的领导,自己可以通过飞鹅墓园了解到每年墓碑工程量,而且他知道大约有一半的工程款可以留在对公账户上归他支配使用,所以他放心让我保管。

469XXXXXX41311账户是我用来保管和中转从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中获得好处费的其中一个账户。我通过自己控制和使用的“惠安县妙艺石雕工艺厂”(账户46×××91)、“福建惠安县博观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46×××55)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收取飞鹅墓园管理处支付的墓碑工程款后,将工程款转到我用自己身份证开设的尾号为311的账户,再用该账户支付叶某1、蔡某等人的工程款,剩下的钱扣除税费、人工等开支就是麦连桐的好处费了。

经我辨认,我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给潘某2的钱其实都是麦连桐的,这些就是他在飞鹅墓园墓碑工程中获得的部分好处费。我帮麦连桐保管这些好处费,是麦连桐让我分多次转给潘某2的,听说是潘某2帮他打理鱼塘,这些是麦连桐投资在鱼塘里的钱。

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苏登发的两个账户02×××01、02×××95,是2000年6月至2002年7月我用于收取飞鹅墓园管理处支付当时我用大良镇信容石材经营部名义承接的飞鹅墓园墓碑工程的工程款,因当时飞鹅墓园财务管理不规范,我用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来接收飞鹅墓园打给信容石材经营部的墓碑工程款。

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建福石材厂的账户46×××76,是2002年9月至2006年11月,我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建福石材厂的名义和飞鹅墓园签订墓碑承包合同后,飞鹅墓园管理处将工程款转入该对公账户,由我保管使用,我转账或取现将部分款项交给实际施工的陈某4等包工头。

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惠安县妙艺石雕工艺厂的账户46×××44,是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我以惠安县妙艺石雕工艺厂名义和飞鹅墓园管理处签订墓碑承包合同,飞鹅墓园管理处将工程款打入该账户,我再通过转账或取现将钱交给叶某1等包工头。

经辨认飞鹅墓园管理处提供的《顺德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2001年)》《顺德飞鹅永久墓园墓碑工程中标综合单价》和叶某1提供的《叶2001年9月份落单计》,《叶2001年9月份落单计》是我手写的,上面的价格就是2001年9月后我和叶某1关于墓碑工程的结算价。编号指墓碑型号,这个型号和合同上的墓碑工程型号对应,规格就是墓碑的尺寸。“原价”就是1999年至2001年9月之前的价格,“合计”就是2001年9月之后的结算价格。这个价格很稳定,五年变一次,变动幅度不大。我和叶某1、陈某4、蔡某的结算价在同一时期是一样的。合同中只写明最常用的主要规格,而我和叶某1结算的单价里写的规格全面很多,已将所有能做的规格尺寸都写进去。实际上我辨认的这两份单价中,相同的编号和规格就是同样的墓碑。经计算:1#碑我们的利润约为37%,2#碑我们的利润约为60%,后面每种型号墓碑利润都可以照此计算出来。平均下来我们的利润在40%-50%之间,除掉报税、开发票等费用后,我们的利润平均在35%-40%之间,这是开始几年的利润,后来利润稍微下降了一点。

因为和飞鹅墓园签订合同的公司账户是我保管的,工程款的发放是我来收取的,所以都是我去缴纳税款(一般都是合同金额的6%)。在缴纳完税款之后,我再开具发票给飞鹅墓园管理处。

提供给飞鹅墓园的墓碑石材也都是叶某1、蔡某、陈某4自己出的,在整个过程中,麦连桐是没有实际出资的。英德市英州陵园有限公司由麦连桐的大舅子负责管理,我只是挂名,当时麦连桐说要用我的名义给英州陵园做工商登记,但我自己没有投钱在里面。我不清楚麦连桐在该公司是否有持有股份。

苏登发辨认出梁某1并对以下书证进行了签认:

(1)对其控制和使用的“信容石材经营部”、“建福石材厂”、“妙艺石雕工艺厂”、“博观园林装饰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进行了签认;

(2)对其使用的帮麦连桐中转和管理飞鹅墓园工程款尾号为“311”的农业银行账户银行流水进行了签认;

(3)对与陈某4、叶某1等人的墓碑结算价格,与飞鹅墓园的合同价格进行了签认;

(4)对飞鹅墓园墓碑邀请招标请示、招投标书进行了签认:2001年12月28日,顺德市杏坛镇建福石材厂中标飞鹅墓园墓碑承包工程,附中标综合单价,法定代表人陈某4签名。

2.证人简某(原信容石材经营部名义人)的证言。主要内容:1998年左右,和我一起经营伟信塑料厂的生意伙伴梁某1借我的名义开了一间信容石材经营部,并于2003年左右注销,我知道这间石材经营部是为承接飞鹅墓园的墓碑生意而开的,而当时主管飞鹅墓园的领导就是麦连桐,我不清楚信容石材经营部是如何承接飞鹅墓园墓碑生意的,估计和麦连桐有关。我没有参与信容石材经营部的经营管理,对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不了解。

3.证人梁某1(原信容石材经营部相关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1998年,我开始做顺德飞鹅墓园的基础工程项目,在做工程过程中认识了麦连桐,后来麦连桐介绍了苏登发给我认识,说想做墓碑工程,但苏登发不懂,让我带带他。后来我将之前在跑工程过程中认识的一些福建石材老板如陈姓老板和叶姓老板介绍给苏登发认识,并告诉这些老板想承接飞鹅墓园墓碑工程要找苏登发才行,他是领导的亲戚。

当时我将我和陈老板、叶老板谈好的墓碑款式和价格都告诉了苏登发,让苏登发自己再去和他们谈价格。苏登发进来后我就再也没做过墓园生意了。2000年左右,我还在飞鹅墓园做基础建筑工程,苏登发找到我,说因为他和麦连桐是亲戚,不方便出面,想借用我的名义开一间公司,用这间公司的名义来接飞鹅墓园墓碑工程。我告诉他我也在做飞鹅墓园的基础建筑工程,不方便出面,但可找人帮其开一间,我找到简某并以其名义成立了信容石材经营部,交给苏登发来接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到了2002年,我在飞鹅墓园已经接不到工程了,麦连桐将所有工程都给苏登发做。

4.证人叶某1(福建省惠安县妙艺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原妙艺石雕工艺厂老板)的证言。主要内容:2002年,我父亲叶某2去世,我接替他在飞鹅墓园经营墓碑生意,认识了苏登发,与苏登发合作。苏登发负责承接飞鹅墓园的工程,我负责具体的施工,包括跟单、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结束后向苏登发收账,流程与我父亲生前一样。我当时听说苏登发是顺德区民政局领导麦连桐的亲戚,他自己没有公司,也没有资质承接工程,更不是飞鹅墓园工作人员,但当时想做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都要通过苏登发来承接。

在2009年以前,飞鹅墓园墓碑工程都是通过邀标确定墓碑施工单位,苏登发先利用他和麦连桐的关系垄断了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2002年至2006年间,苏登发利用其他公司名义与飞鹅墓园签订墓碑工程合同后,把施工具体交给我与陈某4等人的施工队做,从中收取合同价与施工结算价的差价。工程款是由苏登发以其他公司名义收取后,再转款到我个人账户上。在2006年至2009年,苏登发借用我福建惠安妙艺石雕厂的名义和飞鹅墓园签订墓碑工程合同,并让我提供资料给他开设我公司的对公账户由他保管,用于收取飞鹅墓园支付的工程款,苏登发还是从中收取合同价和我们施工结算价中间的差价。2009年开始,飞鹅墓园的工程需要公开招标,我继续与苏登发合作,按他的要求最终使博观公司中标,但仍然以与苏登发谈好的施工价结算。

在我到顺德之前,苏登发就已经和我父亲谈定了每个墓碑品种的价格,并制作了价格表,我按照这个价格表和苏登发确定工程结算款,一般2至3个月结算一次,结算的时候,苏登发会统计好这个时期我做的工程量,制作工程单给我,我核对后将总价发给苏登发,苏登发确认无误后就转款给我。我也大概知道飞鹅墓园按何种标准支付墓碑单价,在签订合同上会写明合同价格,这个价格肯定高于苏登发和我结算的价格,我和陈某4、蔡某都是知道的,但由于苏登发是麦连桐的亲戚,没有他我也接不到工程,为了能够顺利地从苏登发手上承接到更多的工程,我们也都默认了这个差价归苏登发所有。2002年至2009年,苏登发跟我结算价格大约是飞鹅墓园合同价格的50%,也就是说苏登发可以获得墓碑合同工程款的50%左右。2009年招投标后到2015年期间,苏登发可以得到的金额是合同工程款的30%至40%左右。

苏登发转账给我的结算款有3000多万元,按照上述差价计算,苏登发应该从中获得3000万元左右。

墓碑工程的单价一般都很稳定,四五年才小幅调整一次。苏登发在同一时期给陈某4、蔡某等人和给我的单价是一样的,后来我们觉得利润太低都涨过价。

以《叶2001年9月份落单计》为例,上面记载的就是苏登发交给我们做的墓碑工程单价,其中编号就是墓碑的型号,这个型号和飞鹅墓园给苏登发的墓碑工程的型号对应。规格就是墓碑的尺寸,原价是2001年9月之前的价格,合计是2001年9月之后的价格。在2001年9月之后,苏登发按照上面“合计”的单价和我们结算。

以《顺德飞鹅永久墓园墓碑工程中标综合单价》上注明的规格来算,1#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37%,2#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60%,3#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53%,4#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50%,5#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63%,7#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37.5%,8#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38%,9#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46%,10#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55%,13#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37%,14#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27%(26.8%),18#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42%,27#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55%,28#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60%,29#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58%,31#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37%,32#碑苏登发他们的利润约为50%。

叶某1对顺德市杏坛镇建福石材厂中标飞鹅墓园墓碑承包工程通知书进行了签认;对与飞鹅墓园墓碑实际结算价格及飞鹅墓园墓碑合同价格进行了签认。

5.证人蔡某(顺德区顺茂兴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主要内容:2002年,我与苏登发合作做墓碑生意,苏登发是当时分管飞鹅墓园领导麦连桐的亲戚,他虽不是飞鹅墓园员工,但我听说想要做飞鹅墓园生意必须找他,当时苏登发还找了叶某1、陈某4做墓碑生意,他们和苏登发合作时间比我早。

2009年之前,飞鹅墓园墓碑工程都是邀标的,我印象中苏登发先后借了陈某4、叶某1公司的名义与飞鹅墓园签订墓碑工程合同,有订单后苏登发再安排给我、陈某4、叶某1等人的施工队做,然后再私下跟我们结算,一般每个月或每隔一个月左右,我们就将该时间段内承接的墓碑工程与苏登发对数,一般都是我或者林荣山把墓碑底单拿去与苏登发保存的工程单核对。我不清楚苏登发具体如何拿到工程的,但肯定和麦连桐有关。

在2009年之前,都是苏登发与飞鹅墓园签订合同,所以我不清楚合同上具体各款墓碑的单价,但我知道肯定比苏登发跟我结算的单价高不少,差价都被苏登发拿了。到了2009年进行公开招投标后,我才知道飞鹅墓园采购墓碑的合同单价确实比苏登发跟我们结算的单价要高很多。

2009年之前,不通过苏登发是承接不到飞鹅墓园墓碑工程的,苏登发是麦连桐的亲戚,麦连桐是分管飞鹅墓园的领导,想承接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只能去苏登发那里,为了能承接到墓碑工程做,尽管苏登发把结算给我的价格压得很低,也只能通过他来承接工程。2009年后,飞鹅墓园墓碑工程开始公开招投标,但我自己参与招投标两次,报价比较低仍然无法中标,我估计是因为我不再跟苏登发合作,其从中操作关系让我不能中标。

6.证人梁某2(原飞鹅墓园管理处会计)的证言。主要内容:飞鹅墓园由顺德民政局和大良街道共同出资成立,各占50%的股份,大良街道派陈某5任总经理,负责建设工作,顺德区民政局派麦连桐任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工作。2005年左右,因为有规定公务员不允许兼任公司职务,故麦连桐不再兼任飞鹅墓园副总经理,但他作为顺德区民政局副局长还具体分管飞鹅墓园工作。1999年至2009年左右,墓园的墓碑工程由服务部的潘某1具体跟进,在2009年潘某1辞职后,墓碑工程就由管理处的郭锡余负责。墓碑工程在2009年之前是以邀标的形式决定施工队的,采用邀标方式时,由飞鹅墓园服务部负责找几个施工队参与投标,决定权在分管这个工作的领导麦连桐那里,确定了中标施工队后就签订合同。苏登发从1999年左右开始在飞鹅墓园做墓碑,很多施工队都通过他向飞鹅墓园拿工程款,不管是哪个施工队与飞鹅墓园签合同,我看到施工队都基本找苏登发代表他们来飞鹅墓园跟进施工、验收、收款等,我在近几年才知道苏登发和麦连桐是亲戚,而且施工队都是通过苏登发收取工程款也是不正常的。

1997年到2009年,我在飞鹅墓园负责财务工作,听说是销售部负责做定价方案,实际上应该是由麦连桐和陈某5来决定的,他们实际负责管理飞鹅墓园,而麦连桐又是分管墓碑销售的,而且当时负责做定价方案的销售部经理覃仕辉是麦连桐的妹夫(已去世),也是麦连桐安排到飞鹅墓园工作的,所以在墓碑的定价方面麦连桐所起的作用更大。

7.证人潘某1(1999年-2009年任飞鹅墓园服务部副经理、墓园副总经理、墓园管理处主任)的证言。主要内容:飞鹅墓园由大良街道和区民政局共同成立,根据成立时的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下派的领导负责飞鹅墓园墓地推销、墓碑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我从1999年在飞鹅墓园工作时,麦连桐被任命为飞鹅墓园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飞鹅墓园的销售、工程建设工作,一直到2007年麦连桐离开民政局,上述工作一直由麦连桐主持。2003年至2005年,我是服务部经理,主要工作就是将统一收集好的单据(统计有多少客户需要安葬)交给苏登发,再由苏登发分单给施工队,施工队完工后再确认结算。

飞鹅墓园的采购价格是由麦连桐、陈某5这一层面的领导确定的,但具体怎么定下来的我不清楚。采购价格一般是销售价格的70%左右,飞鹅墓园要提取大约30%的利润。

苏登发是承接飞鹅墓园墓碑工程的人,但他自己并没有实际做,而是将墓碑工程分派给其他施工队。2001年时飞鹅墓园所有墓碑工程都是交给苏登发做的,我是在派单时认识苏登发的,当时具体承接墓碑工程的施工队和飞鹅墓园的接洽都是由苏登发出面,我当时只是认为苏登发肯定有关系才能拿到这么多的工程,后在一次饭局上,我才知道苏登发是麦连桐的连襟,苏登发能拿到飞鹅墓园工程肯定是和麦连桐有关。麦连桐作为政府下派的领导来管理飞鹅墓园,在早期的经营管理中,虽然麦连桐只是副总经理,但很多事项都是由他决定就可以,包括墓地的销售、墓碑的承接工程等。当时总经理陈某5只负责墓园主体工程建设工作。所以苏登发作为麦连桐的连襟,完全可以在麦连桐的帮助下获得飞鹅墓园的墓碑承包合同,只要苏登发签订了承包合同,飞鹅墓园下属的销售部、服务部等部门只能按照合同的要求派单给苏登发来做,苏登发就完全可以垄断整个飞鹅墓园的墓碑承包。苏登发主要是负责和我们接洽,收飞鹅墓园墓碑工程的施工单及工程款。我们都是和苏登发打交道,不会直接联系那几个施工队的老板。

2009年墓碑公开招投标后,飞鹅墓园和福建妙艺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公司法人是叶某1。在2009年之前,我不清楚飞鹅墓园都和哪些公司签订了墓碑承包合同,因我们都知道苏登发和麦连桐的关系,既然苏登发一直在做,我也不想多事。在工作中,我就是把平时接到的单交给苏登发,再由苏登发分派给施工队来做。叶某1、蔡某、陈某4就是实际承接飞鹅墓园墓碑工程施工队的老板,我在服务部工作时上山验收墓碑安装质量的时候经常见到他们,知道他们是三个施工队的老板。

最初的墓碑销售价格是由销售部经理覃仕辉即麦连桐的妹夫去考察周边城市的价格作出定价方案,再报主管领导麦连桐由领导层确定。

8.证人区达田(1998年-2006年任飞鹅墓园销售部副经理、墓园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飞鹅墓园墓地、墓碑的销售价格是调研了顺德周边广州、深圳等地的墓地墓碑价格作为参照后,由陈某5和麦连桐确定的,墓碑采购价格也是这两人决定的,因为麦连桐分管销售,所以他的决定权更大。后我跟陈某5聊天时才知道苏登发是麦连桐的连襟。苏登发能做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肯定和麦连桐有关,麦连桐作为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也有权决定将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交给苏登发来做。苏登发承接了墓碑工程,但他不具体做,我们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将客户订购的墓碑工程单交给苏登发,苏登发拿到工程单后再将单据交给几个福建籍的施工队老板陈某4、叶某1、蔡某做墓碑,墓碑制作安装完成后,苏登发还负责到飞鹅墓园收取墓碑工程款。反正飞鹅墓园关于墓碑这块我们都和苏登发联系。

2000年以后有客户投诉墓碑价格贵,当时麦连桐的妹夫覃仕辉负责销售部,他带我们一起做了一个价格调整方案报给陈某5、麦连桐,领导层讨论通过了。至于墓碑的采购价格,应该由陈某5、麦连桐他们定的,麦连桐主管墓碑销售,销售部负责人覃仕辉也是他的亲戚,他在墓碑的定价中肯定起了大部分的作用。

9.证人黎某1(曾任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及签认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左右,我与时任民政局领导麦连桐各出资300万元左右以麦连桐大舅子陈照平(香港人)的名义购买了大良金榜农贸市场、陈村新圩农贸市场。因按照有关规定钱要从陈某6平账户转到智顺公司(负责整个顺德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账户,故我记得我当时是将我出资的那部分资金先转给陈某6平,我不清楚麦连桐是怎么将钱拿给陈某6平的。后来我、陈某6平和麦连桐三人还签订了一份内部协议来确保我和麦连桐的权利。

后期我还听说麦连桐又购买了大良红岗农贸市场。

证人黎某1对证实其和麦连桐为大良金榜市场和陈村新圩市场实际所有人以及其和麦连桐实际出资情况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合同书》、《共有财产协议》复印件进行了签认。

10.证人梁某3(英德市英州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麦连桐、李某从是好朋友,2003年9、10月份左右,我们一起谈到英德英州陵园对外承包,麦连桐由于任飞鹅墓园副总经理,对该块业务比较熟,觉得英州陵园可以做,所以我们三人共同出资来经营该项目,当时确定的比例是麦连桐占投资比例的40%,我和李某从各占30%。之后我就开始和英州陵园及英德市民政局洽谈。大概到了2003年12月份,和英州陵园转让事宜敲定,我在征得麦连桐和李某从同意后,以我溢升公司名义和英德民政局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转让费为900万元,麦连桐出资400万元,我和李某从各出资300万元,多出100万元作为公司日常运转资金。后我们又成立了英德市英州陵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具体运作公司,苏登发任法人代表,陈某6平负责公司日常运转。

我不清楚麦连桐投资英州陵园的400万元是什么钱,其出资上述钱款都是陈某6平操作的。

证人梁某3对其与英德民政局签订的英州陵园经营权转让合同进行了签认,该份合同证实英州陵园转让费为900万元,其中梁某3与李某从各出资300万元,麦连桐出资400万元。

11.证人陈某1(飞鹅墓园管理处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苏登发是我大姐夫,做飞鹅墓园的生意。二姐夫是麦连桐。我丈夫潘某2帮别人在杏坛的鱼塘养鱼,具体老板是谁我不清楚,由于我们结婚后收支是分开的,我也不知道我丈夫的收入情况。

(二)上诉人麦连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1997年顺德区政府打算在全区推动殡葬改革。当时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民政局和大良街道办民政办,分别代表两级政府,联合出资,建设经营性的飞鹅墓园,并决定成立飞鹅墓园有限公司来具体经营。大良街道下属市政公司副老总陈某5(已故)担任总经理,我当时担任顺德区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并兼任飞鹅墓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区民政局出一名会计梁某2,大良街道民政办出一名出纳崔秀丽(已故),共同组成管理班子。我和陈某5分工是:他管全面,以建设墓园为主;我管行政,以销售和内部行政管理为主。其实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卖墓地。公司下属部门有:行政部、销售部(管卖墓地)、工程部(管工程推进)、广告部(管推广)。

在我分管墓园销售工作中,我发现有一个赚钱的途径,就是墓碑生意。于是在1999年,我找到襟兄苏登发,对他说墓园里面有钱赚,问他是否有兴趣做。苏登发就说装修很难做,他可以做。然后我告诉他,墓碑项目上有钱赚,墓园正在找墓碑供应商,供应商只能向飞鹅墓园有限公司销售墓碑,不能直接向客人销售。我到时让墓园向苏登发直接采购墓碑,苏登发再去找一些有实力的墓碑供应商,把采购价尽量压低,这样就可以赚取差价。其实飞鹅墓园也有调研,我也知道墓碑的市场价格是多少,墓园墓碑的供应商和采购价我是可以决定的,我知道这中间有可操作的空间。过了一段时间,苏登发对我说,他找了一个姓陈的福建石材供应商。苏登发跟他谈好了价格和操作方法,由于苏登发自己没有成立公司,因此他以陈老板公司的名义向飞鹅墓园供应墓碑,在每月结算的时候,由飞鹅墓园公司直接把结算款支付给陈老板提供的公司账户,这个账户是由苏登发控制的,之后苏登发再按照他跟陈老板谈好的实际石材采购价支付给陈老板,剩余的钱就归我们所有,具体账户要问苏登发才清楚,这些钱是由苏登发保管的,具体如何开支由我决定。

飞鹅墓园刚开始运营的时候,石材供应商是不需要招投标的,由我直接决定。我直接找到苏登发,让他找石材供应商,以石材供应商的名义向飞鹅墓园供应墓碑,但是实际上是我们自己。飞鹅墓园的工作人员也都知道苏登发是我的亲戚,也知道墓碑的实际供应商是苏登发。我记得一开始的时候飞鹅墓园有跟苏登发找来的石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采购期是5年。签订合同后,有客户需要订购墓碑时,我们销售部就通知苏登发,苏登发再安排石材供应商去制作和安装,施工结束后,再跟飞鹅墓园结算。2008年公开招投标后,苏登发找的石材供应商也能顺利中标,我们也是按照这个模式操作的,我们也照样从中分钱。

飞鹅墓园有通过市场调研了解行情,但是具体的采购价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由我们销售部请示我审批后决定。至于苏登发与石材供应商谈的实际石材采购价,具体到每一款墓碑我不清楚,我没有管到那么细,但是大概的价格我是清楚的,因为墓碑的市场价我是了解的,飞鹅墓园自己也有调研,苏登发也会告诉我。

陈老板、叶老板、蔡老板等石材供应商知道飞鹅墓园采购墓碑的价格。因为飞鹅墓园对客户的墓碑销售价是公开的,墓园采购的价格也有市场价,再加上一开始苏登发是以这些石材供应商的名义跟飞鹅墓园签订合同的,他们也以他们公司的名义开设了银行账户交给苏登发来收钱,他们知道他们实际收取的款项金额要低于飞鹅墓园支付的采购价。同时也知道其中差价的钱是我们拿走的,包括差价的比例他们也是清楚的。

我知道苏登发让石材供应商开设银行账户来收取飞鹅墓园支付的款项和保管我们的好处费,但是具体有哪些银行账户我不清楚,要问苏登发才清楚。

陈老板、叶老板、蔡老板等石材供应商自己是拿不到飞鹅墓园墓碑供应资格的,这个权力控制在我手上。他们为了有生意做,可以顺利中标向飞鹅墓园供应墓碑,在明知其中有差价,要把利润分给我们的情况下,还是愿意跟我们合作,并把相关银行账户交给我们使用。

因为我是民政局的副局长、飞鹅墓园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飞鹅墓园的行政以及销售。我在此过程中发现有可以操作的空间,才找到苏登发出面去操作,让他去找石材供应商,以他们的名义跟飞鹅墓园签订合同,并向飞鹅墓园供应墓碑。之后由苏登发跟飞鹅墓园结算,再支付款项给石材供应商,我们获得的好处费也是我让苏登发保管和支出的。

由于我自己不方便出面,苏登发就代表我出面,帮我管理。一是由于苏登发自己原来不是做这方面生意的,没这方面的经验和人脉,也没有成立公司,我让苏登发去找石材供应商,跟他们谈好合作的方式方法和分成比例,由他找石材供应商跟飞鹅墓园签订合同;二是飞鹅墓园接到订单时,跟苏登发联系,向苏登发“派单”,苏登发再派给石材供应商去具体制作和安装施工,并派人跟进,由于苏登发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后来他还请了两三个工人帮他跟单;三是去税局开具发票,与飞鹅墓园结算款项,并支付相关款项给石材供应商,保管我们从中得到的好处费。

我知道一共有三个石材供应商。一开始苏登发是找了一个姓陈的福建石材供应商,过了几年后,陈老板和苏登发合作有意见,因此就离开了。后来苏登发就找了另外两个福建籍的蔡老板、叶老板合作,合作模式与之前陈老板一样。这三个石材供应商中我就只见过陈老板,其他两个我没有见过。陈老板知道我是民政局的副局长以及飞鹅墓园的副总经理,也知道我是幕后的老板,同时知道苏登发是我的亲戚。至于这三个福建石材供应商是以什么公司名义向飞鹅墓园供应石材的我就不清楚了。

最初做墓碑的时候,业务量不多。1999年买墓地的少,装墓碑的也不多,我们获得的好处费也比较少。2000年后,买墓碑的人多了,因此我们获得的好处费就开始多了,每年几十万,甚至每年收入过百万。根据苏登发向我汇报的数额,1999年至2014年,我们共从中获得了2000多万元的好处费。2014年后由于业务量变少了,因此我就退出了,之后我就没有从中再分过钱了。

一开始我让苏登发从这些钱里每月支出1万元,作为他的工资,从2001年开始,我又告诉苏登发,除了每个月1万元工资之外,每年再多拿10多万元给他,作为他的奖金。这其中还要支付工人的工资,每人每月几千元左右,具体由苏登发从他保管的账户里开支。另外苏登发去税局开发票的税金也是从这些钱里支出的。除了上述支出外,我们实际获得好处费大概是1300多万元,相当于墓碑采购价的10%-15%左右。这些钱一直都是苏登发保管的,我也不敢转到我自己的账户上,我有需要时就让苏登发从中支出,没有我的同意,苏登发不敢动这笔钱。

这1300多万元我都用于投资、购买物业等:1、购买红岗市场的物业;2、购买金榜市场的物业;3、购买了陈村新圩市场的物业;4、购买英德英州墓园30年经营期;5、2007年左右,我和我大哥麦连华一起在杏坛北沙水闸附近投资经营鱼塘,大部分钱都是我出的,我一共投资了200至300万元左右,投资款是从苏登发保管的账户上支出的,这个鱼塘现在由襟弟潘某2在打理,麦连华协助。

(三)书证

1.飞鹅墓园的相关资料。证实顺德飞鹅永久墓园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3日登记成立,股东为原顺德市民政局、大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某5任董事、总经理,麦连桐任董事、副总经理,产生方式是聘任。2004年3月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何惠和,股东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委派麦连桐为执行董事。该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被核准注销。

飞鹅永久墓园管理处于2007年成立,是顺德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改为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2014年机构改革后,改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

2.顺德市大良区信容石材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建福石材厂、惠安妙艺石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基本情况。证实:(1)原顺德市大良区信容石材经营部于2003年6月30日被核准注销,经营者是简某。(2)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建福石材厂于2000年8月10日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被核准注销,经营者是陈某4。(3)惠安妙艺石业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25日成立,2011年7月15日变更为现名称,变更前公司名称为惠安县妙艺石雕工艺厂。2002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由叶某2变更为叶某1。

3.飞鹅墓园墓碑施工队工程款明细表、工程资料、银行交易凭证,飞鹅墓园银行交易流水。证实:(1)《顺德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2001年12月28日顺德市杏坛镇建福石材厂中标顺德飞鹅永久墓园墓碑承包工程。附中标综合单价。(2)《顺德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2005年6月17日惠安县妙艺石雕工艺厂中标顺德飞鹅永久墓园墓碑承包工程。合同有效期为四年。(3)《关于拟将飞鹅墓园墓碑安装工程实行邀请招标的请示》《关于飞鹅墓园墓碑安装工程实行邀请招标的请示》。证实2001年12月4日顺德飞鹅永久墓园有限公司向市领导请示、2005年3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飞鹅永久墓园有限公司向顺德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请示:通过邀请招标、以价低者中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4)《1999-2016年墓碑施工队工程款明细表》(分每年、每个施工单位)、《1999-2006年墓碑施工队工程款明细表》(每月明细),转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飞鹅墓园向合同各施工方支付施工款的情况。

4.叶某1工程队墓碑结算资料。证实叶某1与苏登发结算工程款的情况。

5.苏登发等人账户的银行流水。证实:苏登发尾号4401(新账号尾号9153)、7395(新账号尾号310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的流水情况;信容石材经营部、惠安县妙艺石雕工艺厂、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建福石材厂公账流水情况。

6.英德市英州陵园的基本情况及投资情况。证实:2003年12月23日广东省英德市民政局以人民币900万元的价格向清远市溢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3)转让英州陵园三十年的经营权。

英德市英州陵园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苏登发,经理陈某6平。股东出资情况:清远市溢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0万元、苏登发出资80万元、李某从出资60万元,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梁某3。

7.红岗市场、旧圩市场、河东市场等物业的转让情况。证实:以下物业产权主均为陈照平:大良红岗市场(2003年10月16日以150万元向顺德市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购买)、陈村镇新圩市场(2003年10月16日以250万元向顺德市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购买)、大良河东市场(2003年10月16日以200万元向顺德市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购买)。

2003年12月23日麦连桐、黎某1以290万元向陈某6平购买新圩市场、以285万元向陈某6平购买河东市场(金榜市场)。

《共有财产协议》证实2004年3月28日,麦连桐、陈某7与黎某1、吴某2合作,以585万元(含过户费10万元)购买新圩市场、河东市场。

8.佛山市顺德区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经营管理、转让情况。证实:(1)佛山市顺德区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于1996年12月28日成立,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辛某,2006年1月23日注销。(2)顺德市智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1日成立,2004年3月1日注销,法定代表人黎某1任经理,股东为顺德市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耀祥)、顺德市信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8)。(3)佛山市顺德区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大良分公司1997年2月28日成立,2005年3月11日注销,负责人为罗某就。(4)《关于处理顺德市智顺市场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证实智顺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股权转让情况。

9.苏登发户籍证明。证实苏登发的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4日,侦查人员在广东省英德市抓获苏登发。

11.麦连桐的干部任免文件。证实麦连桐于1998年1月至2007年5月任顺德民政局副局长、局长。

二、受贿

2008年至2014年期间,上诉人麦连桐利用担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党委副书记、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迅兴公司董事长陈某2、国某公司董事长郑某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2.51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4年,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顺德区乐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迅兴公司承接沙滘小学、“北岸美庐”等工程,广东恒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麦连桐分多次收受迅兴公司董事长陈某2给予的港币现金160万元(折合人民币127.446万元)。2016年7月,麦连桐退还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6.708万元)给陈某2。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2(迅兴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自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间,共8次送给麦连桐钱财,每次20万港元,共计160万港元。2011年春节前1月的一天16时许,我开车到麦连桐位于大良金桂花园的家里拜访他。到他家后,我把事先准备好的礼品袋放在他家客厅,然后他招呼我喝茶聊天。礼品袋里有2条中华烟,2瓶轩尼诗XO洋酒,一些海参、花胶等名贵礼品,还有一个牛皮纸信封,信封里面装有两沓面值1000元的港元,每沓10万港元,共计20万港元。大概聊了半个小时,我就起身准备离开,麦连桐送我出门时,让我把礼品袋拿走,并说不用这么客气,我说只是一些小礼品就走了。麦连桐收下了我送给他的礼品和20万港元。2011年中秋前9月的一天,我去麦连桐家中拜访他,以同样方法送给他20万港元。2012年春节前1月的一天,我去麦连桐家中拜访他,聊了一下我承接的一部分工程乐从“北岸美庐”项目及家常,以同样方法送给他20万港元。2012年中秋前9月的一天晚上,我去麦连桐家中拜访他,以同样方法送给他20万港元。2013年春节前1月的一天,我去麦连桐家中拜访他,主要聊了当前一些时事、经济观点以及我投资的大良新领域运动公园的情况,以同样方法送给他20万港元。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我去麦连桐家中拜访他,以同样方法送给他20万港元。2014年1月的一天,我去麦连桐家中拜访他,以同样方法送给他20万港元。2014年9月的一天,我去麦连桐家中拜访他,以同样方法送给他20万港元。我于2001年成立了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接顺德的市政建设工程和体育设施工程。我之所以从2011年送钱给麦连桐,是因为从2011年开始承接乐从镇多个市政工程,而麦连桐是乐从镇的党委书记,这些工程需要麦连桐的指导和支持,在工程施工和结算时不要让乐从镇政府为难我们。此外,我要和麦连桐处好关系,以便在工程出问题的时候找他解决,得到他更多的关照。2013年4月的一天,我约麦连桐了解北围BT工程,他详细介绍了工程的具体情况,告诉我乐从镇政府鼓励大型国企去参与北围的项目,让我与合作的省水电集团去找乐从镇副镇长黎某2、党委委员陈某9商谈,并告知我联系人电话。我通知省水电集团的人去对接相关镇领导,后来省水电集团顺利中标,取得了北围基础设施BT工程投资建设权。中标后,省水电集团找我商谈工程的分包问题,最终确定该项目60%的设计、施工项目交给我的迅兴公司去做,工程投资额达6.9亿元。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麦连桐约我在大良街道顺德体育中心旁边我公司楼下见面,见面后,他退还了20万港元给我。

(2)证人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北围BT项目招投标之前,麦连桐曾交代我要找些有实力的大型国企来投标。由于我对大型国企并不熟悉,于是我找到了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副局长季少嘉,问他是否有介绍。印象中他向我介绍了中铁珠三角投资公司这家国企单位,并陪我和该工程项目工作组一起到该公司进行考察以及找他们负责人商谈,后来我也带着工作组去看了该公司正在施工的高明西江新城,觉得该公司实力还不错。回去之后,我向麦连桐汇报了该情况,但麦连桐不同意找这家公司来投标,并说区里有领导介绍了广东水电二局,让我去找该公司具体谈谈。大概过了十几天,麦连桐说广东水电二局的副总(具体名字不记得)过来他办公室拜访他,让我也陪他一起接待,在此过程中,我与那位副总交换了联系方式,并简单介绍了该项目工程。过了几天,那位副总联系我,并带队过来乐从找我们工作组具体商谈合作该项目,但只是初步商谈,没有达成协议。后来他们又陆续几次来找我们谈,但都没有谈成实质性的东西。麦连桐对此不满意,要求我们和广东水电二局尽快落实该事项。于是我带着工作组去到他们公司,明确和他们说该工程项目可以交给他们公司去做,并让他们准备好相关资料参与投标。广东水电二局中标后是否把工程项目分包我不清楚,但广东水电二局中标后,每次过来和我们商谈合同细节的时候,陈某2都在场。乐从镇重建局副局长周炳权跟我说,乐从镇的几个市政工程都是陈某2在做,北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然名义上是广东水电二局中标,但陈某2很有可能才是幕后的老板。联想到麦连桐之前强烈要求我们要和广东水电二局合作,我已经觉得里面可能有问题,听周炳权讲后,我也觉得有这种可能,因此我也交代我的下属少和陈某2接触,同时监督好工程的质量。我印象中当时为了保证广东水电二局顺利中标,乐从镇政府是为广东水电二局量身定制了限制性条件,这个条件好像是要求施工单位做过水利工程项目。

2.上诉人麦连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陈某2分8次共送给我160万港元,但我退还了20万港元给他:2011年春节前1月的一天、中秋前9月的一天,2012年春节前1月的一天、中秋前9月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1月的一天、9月的一天,2014年1月的一天、9月的一天,陈某2均去到我位于大良金桂花园的家里。每次陈某2均把一袋事先准备好的礼品放到客厅里。约半个小时后,陈某2离开。我推托了一下后收下礼品,礼品袋里装着中华烟、洋酒、海参、花胶等礼品,每次均有一个装着20万港元的信封。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打电话给陈某2,约其在大良街道顺德体育中心旁边的公司楼下见面。见面之后,我把一个装有20万元港元的塑料袋递出车窗给陈某2,并说“这东西还给你”,然后就开车走了。2001年左右,在陈自成的介绍下我认识了陈某2。此后,陈某2不时会约我一起吃饭、喝茶,这样大家就慢慢熟悉了,有了进一步交往。2008年我担任乐从镇党委书记以后,和他的交往就更加紧密。陈某2的迅兴公司主要业务是承接顺德的市政建设工程和体育设施工程。其公司先后承接了乐从镇政府的沙滘小学工程,乐从镇政府“北岸美庐”部分建筑工程,乐从新钢铁世界道路市政工程等项目。这些工程都得到过我的指导和支持。同时在我的关照下,以上工程施工和结算都比较顺利。2013年4月的一天,陈某2约我到顺德新领域体育公园高尔夫练习场的办公室喝茶,向我了解北围基础设施BT工程的情况。我详细地介绍了北围基础设施BT工程的具体情况,告诉他乐从镇政府鼓励大型国企去参与该项目,并让与他合作的省水电集团去找乐从镇副镇长黎某2、乐从镇党委委员陈某9商谈。同时我也交代了黎某2和陈某9落实这件事。后来省水电集团顺利中标,取得了北围基础设施BT工程的投资建设权,并把该项目60%的设计、施工项目交给迅兴公司去做,工程投资额达6.9亿元。陈某2送钱给我是为了感谢我在他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同时我是乐从镇的党委书记,希望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

3.书证

(1)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补充协议书。证实:2013年8月20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二局)、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广源)等组成联合体,参加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投标。恒广源、广东恒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广电二局等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关于回购款项的收取及工程款的支付流程的内部协议。约定: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恒广源”中标后,组建“广东恒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由“恒广源”和“广东恒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联合体共同委托上述两公司按照40%:60%的比例共同接收本项目的回购款项。

(2)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书。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土地储备中心与广电二局、恒广源等公司订立了关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事项的合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土地储备中心与广电二局等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订立了关于工程施工事项的合同;2014年10月3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土地储备中心与广电二局、恒广源等公司订立补充协议书,对原《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书》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明确。

(3)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承包人内部协议书。证实广电二局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萃芳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协议,对工程内容及合同金额明确划分。

(4)关于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充协议的情况说明、关于签订《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充协议》的请示。证实乐从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于2014年10月11日向佛山新城建设管委会、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说明签订《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充协议》的具体情况,并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签订《补充协议》,麦连桐于10月30日签名同意该申请。

(5)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证实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定标等情况。

(6)广电二局的投标文件。证实广电二局的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信用和资质等情况。该公司参与了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

(7)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证实广电二局、恒广源等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乐从镇北围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前支付协议书。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2月1日提前向广电二局、恒广源等公司提前支付回购款11832万元,按照40%:60%的比例支付给恒广源和“广东恒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3月31日支付回购款53246万元,其他事项同上。

(9)广东恒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陈某2为法定代表人。

(二)2009年至2011年,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顺德区乐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国某公司加快建设乐从新钢铁市场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麦连桐分两次收受国某公司董事长郑某给予的港币现金100万元(折合人民币85.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郑某(国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左右,乐从镇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新的钢铁市场,我看到公告后,比较感兴趣,于是联系了乐从镇政府,在跟他们洽谈这个项目过程中,认识了时任乐从镇镇长麦连桐。认识之后,我有时找他吃吃饭,聊聊天。2010年春节前,我去麦连桐位于顺德大良的家中拜年。进到他家后,我和他寒暄了几句,便和他说:“过节了,送些特产给你。”并将装有海产品等特产的塑料礼品袋放到客厅的桌上,其中袋子里还有一个牛皮纸大信封,里面装有50万港元。麦连桐说谢谢,之后我跟他聊了会天就离开了。2011年春节前,我去麦连桐位于顺德大良的家中拜年,并带了一个塑料礼品袋,里面装有一些海产品等特产,以及一个装有50万港元的大牛皮纸信封。进到他家后,我便和他说:“送点土特产给你过年。”并将礼品袋放到客厅的桌上。麦连桐说谢谢,之后我跟他聊了会天就离开了。2008年,我以国某物流城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名投资建设新钢铁市场。2010年,我们与乐从镇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广东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来开发新钢铁市场,其中佛山国某钢铁城公司占股49%,乐从镇政府下属国企占股51%。镇政府占比51%,按规定很多项目只能招投标后才能实施,后来,经过协商和审批,广东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的出资和股份比调整为,国某钢铁城公司占51%,乐从镇政府下属国企占49%。之后,乐从镇政府负责进行征地,我们负责招商、建设等经营活动。为了加快市场建设,乐从镇政府下属的国企与国某钢铁城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我参与实施这个项目的过程中,麦连桐先后担任乐从镇镇长、乐从镇党委书记、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及项目手续的办理。他非常关心钢铁市场建设,经常过来调研,并问我们有什么问题需要政府进行解决的。我们经常跟他反映钢铁市场建设推进的速度太慢、效率太低了,为此,我也经常找他解决这个问题。后来,他帮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调整我们跟政府的股份比,由我们占51%,二是项目建设由我们主导,并返还政府投资款及支付相关款项给政府。我之所以送钱给麦连桐,一是当时是春节,我出于礼节想对他表示一下,送礼品和钱财给他,二是麦连桐先后担任乐从镇镇长、书记,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新钢铁世界的建设必须要他的配合协助才能顺利进行,我送钱给他一方面是感谢他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另一方面想他继续加快推进项目的进行。

2.上诉人麦连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0年春节前,郑某去到我位于顺德大良金桂花园的家里拜年。郑某拿了一袋东西,说过年了送点特产,并将这袋东西放到客厅的桌上,袋子里面有一些海产品以及一个装着50万港元的信封。2011年春节前,郑某以同样方法送给我50万港元。2008年左右,乐从镇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新的钢铁市场,郑某对这个项目比较感兴趣,主动联系乐从镇政府进行商谈。我当时担任乐从镇的镇长,在洽谈这个项目的过程中认识了他。认识之后,他会经常约我一起聊天吃饭。2008年,顺德区乐从镇政府发布公告,要招商引资建设位于大罗村的新钢铁市场。郑某以广东国某物流城有限公司的名义报了名。2010年左右,郑某与乐从镇政府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广东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来开发新钢铁市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佛山国某钢铁城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80万元,占48%,乐从镇政府下属的国企代表政府出资人民币520万元,占52%。当时市政府要求新钢铁市场要尽快建起来,以便将旧的钢铁市场搬迁过去,方便佛山新城的建设。但是,如果镇政府占52%,按照规定很多项目只能通过招投标后才能实施。后来,经过协商和审批,广东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的出资和股份比调整为国某钢铁城公司出资561万元人民币,占51%;乐从镇政府下属企业出资539万元人民币,占49%。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广东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便可以对相关工程进行邀标,并一边建设一边进行邀标。之后,乐从镇政府负责进行征地,郑某公司负责招商、建设等经营活动。协议签订后,项目进展比较缓慢,因为政府需要控制风险,在开展很多工作时,需要进行评估。为了加快市场建设,乐从镇政府下属的企业与国某钢铁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国某钢铁城公司负责项目的所有投资及运营,并返还乐从镇政府原有投资2亿多元人民币,同时每年支付给镇政府2000多万元人民币,每三年递增一次。在建设新钢铁市场项目的过程中,我先后担任乐从镇镇长、乐从镇党委书记、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后兼任乐从镇镇长),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及项目手续的办理。在郑某的请求下,我帮他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调整了其公司跟政府的股份比,由其公司占51%,二是项目建设由其公司主导。为了感谢我的帮忙,并希望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郑某送给我100万港元。

3.书证

(1)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登记资料、章程、注册资本明细表、广东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等。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经核准登记成立,佛山市国某钢铁城有限公司投资180万元,投资比例为48%,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520万元,投资比例为52%;同年3月31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广东乐从钢铁世界公司;2012年4月28日变更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从佛山市国某钢铁城有限公司480万元(48%):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20万元(52%),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39万元(49%):佛山市国某钢铁城有限公司561万元(51%)。

2013年4月16日,设立董事会,谢某任董事长、郑某任副董事长、冼卓敏任总经理,郭某、黎某2为董事。2014年4月23日,经股东会决议,郭某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郑某任董事长,冼卓敏任董事。

(2)佛山市国某钢铁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佛山市国某钢铁城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480万元人民币与乐从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钢铁世界公司。

(3)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9月6日,麦连桐主持镇党委、人大班子会议,会议通报了乐从钢铁世界运营情况。

(三)2009年至2011年,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顺德区乐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广东物联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天下公司)投资建设物联网应用产业园项目提供帮助。2009年9月,麦连桐在美国公务考察期间收受物联天下董事长马某给予的美元现金0.9万元;2011年1月,麦连桐收受马某给予的美元现金10万元。上述共计收受美元现金10.9万元(折合人民币71.223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马某(物联天下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广东东箭投资有限公司和佛山智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2010年左右物联天下公司成立至今,我一直担任物联天下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麦连桐是2007年来到乐从镇任镇长的,之后担任乐从镇党委书记。2008年之后我才开始跟他打交道。他先后到我东箭公司总部和东箭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考察过,通过考察他认为我有想法、有能力,在之后的工作中慢慢熟悉起来。2009年,乐从镇政府推动物联网和电子商务的产业发展,镇政府找到我出面牵头创办产业园。我答应了,之后我将东箭公司27亩旧厂房进行“三旧改造”,建设成一个商业办公区,2011年左右落成。在此过程中,2010年,我的广东东箭投资有限公司和佛山智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物联天下公司,由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述建设的商业办公区为物联天下示范园区。物联天下示范园区工程完工之后,我公司一边招商引资,一边与乐从镇政府商讨规划成立物联网应用产业园(即物联天下一期工程,也叫创智谷)。创智谷是由物联天下公司与乐从镇政府合作开发的产业,先由物联天下公司拍地,然后与乐从镇政府签署产业合作协议,再由乐从镇政府下属的国资公司广东顺德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跟物联天下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原先政府在三乐路南边大罗村规划了约1000亩地,2013年成功出让了125亩地给物联天下公司,价值3.9亿元人民币,政府说如果这125亩地的产业园搞得好,其余的地肯定是我的。在上述125亩地中,由物联天下公司出资建设三期工程,一期工程全是物联天下的物业,于2014年动工,2016年3月左右封顶并开始招商引资;二期工程按协议一部分是政府回购的物业,价值9亿元人民币,另一部分是物联天下的物业,政府目前给了物联天下公司2亿元人民币,按工程进度政府给物联天下公司物业回购款少了,基于政府许诺七通一平完全没有履行,二期工程我就暂停了;三期工程正准备动工。在物联天下示范园区的旧厂房“三旧改造”过程中,27亩租地的土地流转需要政府出面办理,当时乐从镇政府是出力了的,但不清楚麦连桐在其中做了哪些工作。物联天下示范园区建成之后,为了更好地招商引资,乐从镇政府制定了两项财政补贴政策:一是每年补助400万元左右的租金给物联天下公司,为期三年,使进驻物联天下示范园区的商户免交三年租金;二是对物联天下示范园区的“物联网体验馆”一次性补贴2000万元。我先后送过几次钱给麦连桐,具体情况是: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我到麦连桐家中做客,临走时我递给麦连桐一个装有10万美元的信封,对他说是给他儿子在美国读书用的,麦连桐反复推了几下就收下了。2009年9月份,乐从镇政府组团到美国考察,我做向导,在拉斯维加斯时,我给了麦连桐5000美元让他打高尔夫球用;之后在赌场,我出钱兑换了1万美元的筹码,两人一起进场玩,我记得收回本金后分给麦连桐4000美元。我送钱给麦连桐,一是因为我是顺德乐从人,在乐从经商,麦连桐在乐从先后担任镇长、书记,我想与他维持良好关系;二是从2008年开始麦连桐多次联系我,希望我能帮忙政府项目,而且考虑到公司能够多元化发展,我也想争取这次公司转型机会;三是物联天下公司土地的“七通一平”问题也需要麦连桐帮忙,期间他也多次提供帮忙;四是物联天下公司以后会申请政府政策倾斜或补贴支持的,因此为了维持和感谢他对我的物联天下公司的大力支持与关照,所以我才送他财物。

2.上诉人麦连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1年1月的一天,物联天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到我位于顺德大良金桂花园的家里坐,临走时拿给我一个信封,说给我儿子在美国读书用。信封里面装有10万美元。2009年9月,乐从镇政府组团到美国硅谷等地考察,马某做向导。期间一天,马某邀请我在拉斯维加斯打了一场高尔夫球,在打球前他给了我5000美元;在美国考察期间,马某还带我到拉斯维加斯赌场玩,马某兑换了1万美元的筹码,我们两人一起在赌场赌博,马某收回本金后给了我4000美元。也就是说马某分三次共送给我109000美元。马某是东箭汽车用品制造公司的副董事长,也是实际上的老板,该公司的产品销往海外,在乐从是一家知名企业和纳税大户。同时他还是物联天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我到乐从工作后,因工作上的接触,认识了马某。熟悉后有了进一步的交往,他会经常约我一起吃饭、打高尔夫球和打麻将。我在两件事上帮过马某的忙。第一件事是在2011年,乐从镇政府为了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对接佛山新城,在三乐路南边大罗村,规划了约1000亩的物联网应用产业园,主要是服务于马某。其中第一期成功出让了150亩,就是给马某量身定做的,现在忘记当时设置了什么条件,排除了其他竞争者。出让时,大约每亩地260万元。这笔钱大约4亿元左右,马某交给政府了。同时镇政府想通过购买物业的方式,出资7亿元,再从马某手上把一些物业购买回来。但是目前周边道路政府没有修通,该工程马某一直拖着没建设。此外,我当时答应分期付款购买马某的物业,我在乐从任职时已经付了1亿多元。由于我在2015年7月调离乐从,新来的干部不熟悉情况,此外镇财政的确紧张,所以现在这个项目烂尾了,停工7、8个月了。2009年,乐从镇政府推动物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找到马某牵头创办产业园。马某答应后将其旧厂房进行“三旧改造”,当时厂房是从葛岸村民手中租回来的,约20亩,还有15年的租期。马某通过区平台流转过来,重新签订租约,租期40年,即获得40年的土地使用期。过程中,区、镇政府相关部门为这个“三旧改造”项目大开绿灯,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由于马某的“物联网”已经引起区的重视,我邀请区“三旧办”、国土、规划、财政、水利等部门,到乐从镇专门开了一个可行性会议,还要求镇政府有关部门大力协助马某,做好村民工作,让他们同意流转。最后,我要求马某通过补缴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土地流转费给村集体,并每年交租金给村集体等形式,成功实现了20亩项目的“三旧改造”。同时,政府为马某“三旧改造”成“物联天下”制定了财政补贴政策。一是租金补贴,每年补助马某租金400万元左右,共补助三年期,合计要补助1200多万元;二是为“物联网体验馆”进行财政补贴,分三年补贴,每年补贴多少钱,我现在没有印象了。这些具体操作,都是交镇长谢某跟进的。马某的这两项补贴,三年合计有3000多万元。马某送钱给我是因为我在这两件事上对他的关照,同时我是乐从镇的党委书记,希望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

3.书证

(1)土地出让相关材料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证实:2013年8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乐从镇乐中路大罗段北侧1号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其中开发建设要求规定:……竞得人须建设物联网产业相关配套设施、智能制造、专业孵化器、研发基地等;竞得人须引入企业入驻孵化器、引入或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企业,引入物联网行业相关企业入驻园区……挂牌时间2013年8月31日至9月10日上午10时正止。

②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单据。证实:2013年10月18日顺德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与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马某)签订合同,出让乐从镇乐中路大罗段北侧1号地块。

受让人由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物联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9月5日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向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支付6241万元竞买保证金;10月9日支付9363万元;11月14日支付15604万元;11月26日支付87万元利息。

③乐从镇乐中路大罗段北侧1号地块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广东省物联网应用产业基地一期产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证实:乐从镇人民政府与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马某)签订协议,投资乐从镇乐中路大罗段北侧1号地块,约定物联天下公司在土地上的项目建设要求。

④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6月6日、9月6日,麦连桐主持召开镇党委、人大班子成员会议讨论物联网产业园区相关事项。

⑤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合同书及相关往来款。证实:2013年9月12日双方约定共同开发建设产业园相关公共配套物业。

(2)三旧改造相关材料

①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补充合同及相关往来款、乐从镇物联网信息产业园用地投资协议书、转账单据。证实:2011年3月,乐从镇葛岸村股份合作社与广东东箭投资有限公司约定将葛岸村工业区乐从大道南侧03-01、03-02三旧改造地块出让作商业办公建设项目使用,租期40年,该合同经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备案后生效。乐从镇政府决定利用该地块建设物联网信息产业园启动区。2015年9月双方约定将剩余36年租金转为一次性地价支付。

②关于物联网发展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乐从镇经济促进局关于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物联网发展资金补助申请”的情况说明,工作会议纪要、批复等。证实:2011年12月8日广东物联天下物联网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向乐从镇政府申请物联网应用产业发展所需补助资金5000万元。2011年12月2日乐从镇经济促进局向乐从镇政府建议补助2000万元。2011年12月30日乐从镇人民政府批复经济促进局同意一次性给予物联天下公司2000万元扶持资金。

③《乐从镇促进物联网应用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证实:2012年12月27日印发,规定入园机构享受场地租金补贴优惠。

(3)广东物联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决议等。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4日,由广东东箭投资有限公司(50%)、佛山市智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0%)共同设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为马某。

(四)2008年至2014年,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顺德区乐从镇党委书记、佛山新城管委会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何某1在建设御蓉庄酒店、国际学校等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麦连桐分多次收受何某1给予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1(佛山市团亿国际家具城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曾经向原乐从镇党委书记麦连桐送过财物合计人民币11万元和一些物品。2008年1月份,麦连桐和陈某10、黎某2等人到我的饭堂吃饭,饭后我给了麦连桐一个礼品袋,里面有一支某尼诗洋酒和人民币1万元。2009年春节前,我约麦连桐吃饭,但他没有时间,我安排我的司机黎锦潮将一个礼品袋给了麦连桐的司机,里面装有一些茶叶和人民币1万元。2010年春节前,我约马亮照、麦连桐在我公司饭堂吃饭,饭后,我私下给了麦连桐一个礼品袋,里面有一些茶叶之类的礼品和人民币1万元。2010年中秋前,我让司机拿了袋礼品给麦连桐的司机,让他转交给麦连桐,里面装有月饼和人民币1万元。2011年春节期间,我约郑针和与麦连桐在我公司饭堂吃饭,饭后,我给了麦连桐一个礼品袋,里面装有一些年货和人民币1万元。2012年春节期间,我约了顺德农商银行乐从分行的钟行长,想将交通银行的贷款转换成农商银行的,为了增加成功机会,我约上麦连桐,希望农商银行那边看到我和麦连桐的关系,能够顺利置换,饭后,我给了麦连桐一个礼品袋,里面装有年货和人民币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我让司机拿了礼品袋给麦连桐的司机,让他转交给麦连桐,里面装有月饼和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前,我让司机拿了礼品袋给麦连桐的司机,让他转交给麦连桐,里面装有石湾生肖公仔和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中秋前,我约郑针和与麦连桐在我公司饭堂吃饭,饭后,我给了麦连桐一个礼品袋,里面装有一些礼品、月饼和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期间,我如往常一样,安排司机送些年货和红包给麦连桐的司机,让他转交给麦连桐,内有1万元人民币。我平时几乎和麦连桐没怎么接触,印象中关于建设、投资事宜接触过三次。第一次是几年前,我姐夫马炎生在乐从镇水藤村近英雄河边租有一块农用地,我打算将该地块建设御蓉庄酒店,由于该地块是农用地,需要镇政府协调将功能改成商业用途,为此我找了麦连桐,希望他可以帮忙调一下土地规划,由镇政府先征收该地块,转功能后再招拍挂,我就有机会争取该块地,为此我请麦连桐吃饭,然后给了他人民币1万元。一个月后,他打电话给我说政策不允许,没办法这样搞,所以这件事我就没有再找过他了。第二件是2014年7、8月份,我听说佛山新城区域范围内打算建一所国际学校,我认识一个上海西华国际学校郭姓董事长,他有兴趣参与,我就约了麦连桐等在镇政府办公室见面商谈,过了两个月,麦连桐告诉我政策不允许建房地产项目,所以没有谈成。第三件是2016年6月份,我想约麦连桐商谈建设养老产业,但一直没有约上。送钱给麦连桐是因为我想着他是乐从镇政府的一把手,希望套个近乎,以后我自己有什么事或者我的亲戚、朋友有事找他帮忙下,会方便些,同时也希望他如果有什么商业信息,可以向我透露一下。

2.上诉人麦连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何某1分11次共送给我人民币11万元。2008年1月份,佛山市团亿国际家具城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1邀请我、乐从镇副镇长陈某10和黎某2到他公司的饭堂吃饭,饭后何某1给了我一袋东西,里面装有一瓶轩尼诗洋酒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09年春节前,何某1叫他的司机把一袋东西交给我的司机梁嘉辉,让梁嘉辉转交给我,袋子里面装有一些茶叶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10年春节前,何某1约了高明区委书记马亮照和我到他公司饭堂吃饭,饭后何某1给了我一袋东西,袋子里面装有一些茶叶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10年中秋节前,何某1叫他的司机把一袋东西交给我的司机梁嘉辉,让梁嘉辉转交给我,袋子里面装有月饼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11年春节期间,何某1约了肇庆市公安局长郑针和与我到他公司饭堂吃饭,饭后何某1给了我一袋东西,袋子里面装有一些年货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12年春节期间,何某1约了顺德农商银行行长(具体名字不清楚)和我到他公司饭堂吃饭,饭后何某1给了我一袋东西,袋子里面装有一些年货、一个石湾生肖公仔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12年中秋节前,何某1叫他的司机把一袋东西交给我的司机梁嘉辉,让梁嘉辉转交给我,袋子里面装有月饼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13年春节前,何某1叫他的司机把一袋东西交给我的司机梁嘉辉,让梁嘉辉转交给我,袋子里面装有一个石湾生肖公仔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13年中秋节前,何某1约了肇庆市公安局长郑针和与我到他公司饭堂吃饭,饭后何某1给了我一袋东西,袋子里面装有一些礼品、月饼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1叫他的司机把一袋东西交给我的司机梁嘉辉,让梁嘉辉转交给我,袋子里面装有一些年货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大概2013年的一天,何某1邀请我到他公司饭堂吃饭,请我帮忙将其姐夫马炎生在乐从镇水藤村英雄河边租的一块农用地转变为商业用途,饭后给了我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07年我调到乐从镇政府担任镇长,有一次我组织乐从镇经济线以及商会到乐从的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其中就有何某1的佛山市团亿国际家具城有限公司。在陪同调研过程中我认识了他,并在以后有了进一步的交往。何某1送钱给我是因为有三件事找过我帮忙,同时我是乐从镇的党委书记,希望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第一件事是何某1的姐夫马炎生在乐从镇水藤村英雄河边租有一块农用地,何某1想在该地建御蓉庄酒店,但由于地块是农业用地,需要乐从镇政府协调,将用地功能改为商业用途。为此何某1找到我帮忙,希望镇政府先征地,转换功能后再进行招拍挂,再争取拿下地块。一个月后我回复何某1说政策不允许这样做。第二件事是2014年的时候,何某1听说佛山新城区域范围内打算建一所国际学校,于是和上海西华国际学校一个姓郭的董事来到我镇政府的办公室见面商谈,该姓郭的董事提出要200亩土地,其中150亩用于建学校,50亩用于房地产开发。过了两个月我回复何某1说政策不允许,没办法。第三件事是2016年6月,何某1找我商谈养老产业,其姐夫马炎生在葛岸村有20多亩商业用地,希望我能介绍老板与他姐夫合作,在该地块上建养老院,但最后没有谈成。

(五)2008年至2014年,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顺德区乐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佛山市和乐港口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乐公司)的工程验收、环保达标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4年,麦连桐分多次收受和乐公司董事长胡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共计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胡某(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口岸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分七次共送给麦连桐人民币7万元:2008年1月的一天,我邀请麦连桐到和乐港码头附近我们公司的礼贤阁农庄吃饭,饭后我递给麦连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1万元;2009年1月的一天、2010年1月的一天、2011年9月的一天、2012年1月的一天、2013年1月的一天、2014年1月的一天我均以同样方式各送给麦连桐1万元。我曾找麦连桐帮忙协调过两件事。第一件事是2010年乐从港码头竣工验收时,涉及到省、市、区三级的航运、水利、海事、交通、国土等部门,每次这些单位相关人员来检查验收时,我都是打电话让乐从镇委书记麦连桐陪同。在验收完毕后,在财神酒店摆宴席,麦连桐也会一起陪着接待相关领导。第二件事是我在和乐港码头附近有一个和乐混凝土搅拌站,这个搅拌站粉尘很大,在2010年环保验收不达标,我找时任乐从镇委书记麦连桐帮忙,他交代乐从镇环境运输局局长黄志捷约顺德区环保、安监局等部门领导到乐从进行研究协商,看看有什么办法,让搅拌站达到环保标准。我后来按照他们提出的办法,投资了200多万元进行整改,最后达到了环评标准。

2.上诉人麦连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胡某分七次共送给我人民币7万元。2008年1月的一天、2009年1月的一天、2010年1月的一天、2011年9月的一天、2012年1月的一天、2013年1月的一天、2014年1月的一天,胡某邀请我到和乐港码头附近其公司的礼贤阁农庄吃饭,饭后胡某均递给我一个信封,里面均装有人民币1万元。2007年我调到乐从镇政府担任镇长,有一次我到胡某的和乐港码头视察,胡某一直陪同我视察,在此过程中我认识了他,并在以后有了进一步交往,有时他会约我一起吃饭。2010年乐从和乐港码头竣工验收时,涉及到省、市、区三级的航运、水利、海事、交通、国土等部门,每次这些单位相关人员来检查验收时,胡某都会打电话给我,让我出面陪同接待,我都会答应。验收完毕后,胡某在乐从财神酒店摆宴席,我也会一起陪着接待有关领导。胡某在和乐港码头附近有一个和乐混凝土搅拌站,这个搅拌站粉尘很大,在2010年环保验收不达标,他找到我帮忙解决。我当时交待了乐从镇环境运输局局长黄志捷约顺德区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领导到乐从进行研究协商,看看有什么办法,让搅拌站达到环保标准。胡某按照他们提出的办法进行整改,最后达到了环评标准。他送钱给我是感谢我在这两件事上的帮忙,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

(六)2010年至2013年,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顺德区乐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吴某1提升乐从国际会展中心周边绿化环境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麦连桐分多次收受吴某1给予的港币现金共计8万元(折合人民币6.59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1(佛山市长河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乐从镇政府邀请乐从镇一些商家到澳门进行春茗,我也有参与。吃完饭后,我给了麦连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2万元港元。2011年1月的一天,乐从镇政府邀请乐从镇一些商家到澳门进行春茗,我也有参与。吃完饭后,我给了麦连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2万元港元。2012年1月的一天,乐从镇政府邀请乐从镇一些商家到澳门进行春茗,我也有参与。吃完饭后,我给了麦连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2万元港元。2013年1月的一天,乐从镇政府邀请乐从镇一些商家到澳门进行春茗,我也有参与。吃完饭后,我给了麦连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2万元港元。我分15次共送给麦连桐184000港元。在麦连桐担任乐从镇党委书记期间,我曾找他帮过3次忙。第一次是2010年的时候,顺联广场的老板陈某3找到我,提出由乐从镇政府投资的顺联广场周边的绿化只是简单的填土、种树,没有考虑到商业环境,想让我找麦连桐协调,希望能由企业自己出资提升周边绿化环境。我打电话给麦连桐让他帮忙,麦连桐答应了,并叫镇长岑树德负责落实。第二次是2012年的时候,我想免费提供场地让外国人联谊俱乐部设在我的乐从国际会展中心里面。我找到麦连桐请他出面协调,麦连桐答应帮忙,并打电话给俱乐部秘书长,帮忙穿针引线,最后谈成了。第三次是2012年的时候,我公司的员工和皇朝家私的员工打群架,我的外甥何某2被乐从派出所行政拘留。我找到麦连桐,提出让他帮忙做皇朝家私老板岑松江的工作,大家协商解决,化解矛盾,还有就是请他出面和乐从派出所所长打招呼,最终妥善处理了这件事。我送钱给他是因为感谢他在这三件事上的帮忙,同时因为他当时是乐从镇的领导,为了和他维持好关系,希望日后得到他的关照。

2.上诉人麦连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07年我调到乐从镇担任镇长,有时会召集企业负责人开会,吴某1担任过乐从镇人大代表和乐从镇家具城商会会长,在开会过程中我认识了他。2008年我担任乐从镇党委书记后,我们有了更多的交往。吴某1分4次共送给我港元8万元。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1月的一天,乐从镇政府邀请乐从镇一些商家到澳门进行春茗,吴某1也有参与。每次饭后,吴某1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均装有港元2万元。吴某1曾因为3件事找过我帮忙。2010年,顺联广场的老板陈某3和乐从国际会展中心的老板吴某1想把两家公司靠近乐从大道一带的周边绿化搞好,提升家具城档次,吸引商户投资。但那是政府的地方,他们找到我提出这个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同意他们出资把广场的绿化搞好。2012年,吴某1想免费提供场地让外国人联谊俱乐部(国际采购商驻乐从办事处)设在他的乐从国际会展中心里面。吴某1找到我出面协调,我答应了帮忙,并打电话给该俱乐部秘书长,帮忙穿针引线,最后谈成了。2012年,吴某1公司的员工和皇朝家私的员工打群架,他外甥何某2被乐从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吴某1找到我,提出让我帮忙做皇朝家私老板岑松江的工作,大家协商解决,化解矛盾,并请我出面和乐从镇派出所打招呼,看看能否尽快放人。我帮忙找了岑松江和乐从镇派出所所长周锡开打招呼,最终妥善处理了事件,何某2也被放了出来。吴某1送钱给我是为了感谢我在三件事情上的帮忙,同时我是乐从镇的党委书记,希望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

3.书证

(1)顺联北区绿化整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证实:2007年7月3日乐从镇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与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约定将位于乐从大道顺联北区家具城北边三块绿化地种植树木。

(2)何某2案件材料。证实2012年6月7日何伟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皇朝家私人行天桥广告喷画)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七)2010年至2013年,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担任顺德区乐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陈某3提升顺联集团周边绿化环境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麦连桐分多次收受陈某3给予的人民币现金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3(佛山市顺联集团董事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分四次送给麦连桐人民币4万元。其中,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邀请当时乐从镇的班子成员中的几个领导一起到我的公司饭堂吃饭,当时包括乐从镇的书记麦连桐和其他班子成员。吃到一半麦连桐要提前走,于是我就安排我的助理黎裕章拿来一个礼品袋放到麦连桐的车上,里面装有1万元的人民币和一些年货礼品。2011年的一天,我和麦连桐在北滘君兰高尔夫球场打完高尔夫球后一起吃饭,吃完饭后我送给麦连桐一个礼品袋,里面有1万元人民币和一些礼品。2012年的中秋节前夕,我邀请麦连桐等人在陈村镇的顺联广场酒店吃饭,麦连桐也是吃了一会儿饭后就提前走了,走的时候,我公司的人就把一个礼品袋放在麦连桐的车上,里面有人民币1万元和一些月饼,麦连桐收下后就走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邀请麦连桐、乐从派出所所长等人一起到我的公司饭堂吃饭,在麦连桐要走的时候,我就安排公司的人放了一个礼品袋在麦连桐的车上,里面是人民币1万元和一些礼品,麦连桐收下礼品袋,然后开车走了。我送钱给麦连桐,一是麦连桐是乐从镇的书记,希望能得到他的关照;二是2010年和2014年,顺联广场曾经有一些商户要求降租金并闹事,后来我们公司的总裁陈淑瑶找了麦连桐,通过政府的帮助解决了租金纠纷;三是2010年左右,我和吴某1想把广场靠近乐从大道一带的周边绿化搞好,提升家具城的档次,后政府同意了我们的要求。

2.上诉人麦连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陈某3分四次共送给我人民币4万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陈某3邀请我和当时乐从镇班子成员中的黎某2、陈某10等人一起到他公司的饭堂吃饭,吃到一半我要提前走,陈某3安排他的助理黎裕章拿了一袋东西放到我车上,袋子里有酒、瑶柱等礼品和一个装着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2011年的一天,我和陈某3在北滘君兰高尔夫球场打完高尔夫球后一起吃饭,饭后陈某3送给我一袋东西,里面有一些礼物和一个装着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2012年中秋节前夕,陈某3邀请我、顺德区委副书记杜镜初等人在陈村镇的顺联广场酒店吃饭,我吃到一半提前先走,陈某3安排他公司的人把一袋东西放到我车上,里面装有一些月饼和一个装着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3邀请我、乐从派出所所长廖某等人一起到他公司的饭堂吃饭。我吃完饭走的时候,陈某3安排他公司的人把一袋东西放到我车上,里面装有一些礼品和一个装着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07年我调到乐从镇政府担任镇长,有一次陈某3邀请乐从镇的几个班子成员到他公司的饭堂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认识了他。后来大家有了进一步交往,他有时会约我一起打高尔夫球和吃饭。陈某3曾经两次找过我帮忙。2010年,顺联集团在乐从镇的顺联广场曾经有一些商户要求降租金,顺联集团不同意,商户就越闹越大,还去乐从镇政府门口闹事,顺联集团的总裁陈淑瑶(陈某3的妹妹)打电话给我,请求政府出面协调。后来通过政府的帮助,这次商户要求降租金的问题解决了。到了2014年左右,因为房地产低迷,顺联广场的商户又要求减租金,之后事情越搞越大,陈淑瑶再次找我帮忙,在政府的出面协调下解决了租金纠纷。陈某3在乐从的顺联广场和吴某1的乐从国际会展中心是连在一起的。大概在2010年左右,他们两家公司想把广场靠近乐从大道一带的周边绿化搞好,提升家具城档次,吸引商户投资。但那是政府的地方,他们找到我提出这个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同意他们出资把广场的绿化搞好。陈某3送钱给我是为了感谢我在两件事上的帮忙,同时我是乐从镇的党委书记,希望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

3.顺联北区绿化整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证实:2007年7月3日乐从镇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与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约定将位于乐从大道顺联北区家具城北边三块绿化地种植树木。

三、本案的其他事实,还有如下经原审庭审质证的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纪检部门的到案说明、移交案件通知书,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实:纪检部门接审计部门移交的线索将麦连桐带走审查,后将麦连桐涉案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决定对麦连桐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逮捕。

2.人口信息查询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麦连桐基本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

3.外汇牌价资料,证实涉案外币在案发时与人民币的兑换率。

4.监所健康检查记录及病历,证实麦连桐被羁押时的身体情况。

5.相关转账凭证,证实麦连桐的退赃情况。

对上诉人麦连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理由,经查:关于上诉人麦连桐与同案人苏登发共同在飞鹅墓园墓碑工程上谋取利益的定性问题,第一,麦连桐与苏登发的行为不是合法经营行为。麦连桐与苏登发表面上从飞鹅墓园承揽工程后转包给施工队并从中赚取差价,但实际上是二人接伙并利用麦连桐的职务便利垄断飞鹅墓园墓碑工程并从中赚取巨额差价,完全不存在经营风险,明显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第二,麦连桐与苏登发的行为不构成行贿受贿。麦连桐与苏登发合谋后利用麦连桐的职务便利,主要通过不正常的高价获取飞鹅墓园公司或飞鹅墓园管理处的墓碑工程款并予以私分,二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配合完成涉案行为,且麦连桐对苏登发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完全支配,二人之间不存在对向关系。麦连桐、苏登发的行为不属于行受贿犯罪。第三,麦连桐、苏登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麦连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苏登发利用麦连桐对飞鹅墓园墓碑业务具有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实际经营能力和正常投入的情况下,利用表面上合法的邀标方式,里应外合、内外勾结,通过虚高的墓碑供应价格,共同套取、侵吞飞鹅墓园公司和飞鹅墓园管理处的款项,其行为应认定成立贪污罪。因此,麦连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麦连桐的相关行为是收受苏登发贿赂、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麦连桐对涉案事实的性质作出不同解释,但也能如实供述客观事实,二审期间能退缴贪污赃款150万元,对上诉人麦连桐所犯贪污罪可以从轻判处。上诉人麦连桐及其辩护人所提对麦连桐从轻改判的理由成立,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麦连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麦连桐还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对麦连桐所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麦连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麦连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麦连桐退缴部分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麦连桐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已退缴的部分应分别依法处理,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麦连桐所犯受贿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麦连桐所犯贪污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麦连桐及其辩护人所提麦连桐只构成受贿罪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请求对麦连桐从轻改判,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初14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麦连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3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三、上诉人麦连桐退缴的贪污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尚未足额退缴的贪污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四、上诉人麦连桐退缴的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足额退缴的受贿所得人民币265.8083万元,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铭泽

审判员  陈亦光

审判员  黄玉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