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有几种类型?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2-05-24 | 1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两种坦白:前半段是普通坦白,后半段是重大坦白(特殊坦白)。有观点认为,我国并不存在重大坦白的说法。


但是,司法实践中确有重大坦白的身影。


《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多重量刑情节的从宽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兼具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十九条    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那么,除了普通坦白和重大坦白之外,还有其它坦白类型吗?

 

有。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上述第2项,就是另外一种坦白类型。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从从宽幅度看,普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重大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型坦白,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坦白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它们对应的量刑从宽幅度也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