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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22】应根据介入时间认定电信诈骗中的帮助取款行为
【201905022】应根据介入时间认定电信诈骗中的帮助取款行为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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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22】应根据介入时间认定电信诈骗中的帮助取款行为
文/张榆
【摘要】
电信诈骗中,取款者在诈骗犯罪实施前介入,则属于收取赃款、保管赃款和取款行为的结合,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取款者接受信用卡发生在电信诈骗过程中,则属于承继的共犯;如果取款者接受信用卡发生在电信诈骗完成并既遂之后,则不具有诈骗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号 一审:(2018)浙0106刑初446号 二审:(2018)浙01刑终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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