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属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上述规定中的前半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中的“卖淫行为”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卖淫行为,也包括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而后半段“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中的“卖淫行为”,仅指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一年内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而被判处刑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该解释条款所称“一年内”的起算节点,应是行为发生时间,而非行政处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