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号:黄图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谋取经济利益,是否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裁判要旨】对于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应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方面进行分析。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客观要求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是多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积极参加的是较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作用突出。其中的“较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性质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也包括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犯罪。而“作用突出”应理解为在犯意形成、共同犯罪行为完成以及危害结果发生等方面具有的突出性、决定性作用;三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即对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财物、事务等重要事项具有“主要管理权”,且对犯罪组织的维系、运行、活动确实起到重要作用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