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052】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从宽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20052】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从宽处罚


文/涂俊峰,李磊
【裁判要旨】
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诉野生动物,应当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危害性小于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在量刑时应从宽处罚。
□案号 一审:(2017)粵0306刑初323号 二审:(2017)粤03刑终1098号 复核:(2018)最高法刑核50241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