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038】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20038】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文/沈言,王霏
【裁判要旨】
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幌子,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采用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索债”,或者利用虚假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执业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与其他被告人共谋后,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庭,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占有被害人财产,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案号 一审:(2017)沪0106刑初892号 二审:(2017)沪02刑终1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