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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035】将他人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后转走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820035】将他人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后转走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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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035】将他人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后转走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文/周孚林(二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从拾到的手机中看到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擅自将被害人的微信与银行卡绑定,然后利用微信支付功能将被害人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属于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17)湘0302刑初287号 二审:(2018)湘03刑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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