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50】“诈式盗窃”的性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11050】“诈式盗窃”的性质


文/张建彤(二审承办法官) 庄绪龙
【裁判要旨】
诈骗罪的认定,尤其是在“诈式盗窃”的情形中,被害人应当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地位和对处分行为的认识,而且被害人处分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应当具有直接性,处分行为指向的效果是占有的转移。在第三方介入的诈骗事实中,应当首先判断被害人的归属,这对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认定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案号 一审:(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260号 二审:(2016)苏02刑终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