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19】网络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认定
文/胡胜
【裁判要旨】
对于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在淫秽物品犯罪数量的认定上,应当对淫秽文件大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淫秽文件在时间上仅为数秒钟的,不宜认定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中的“个”;对于淫秽文件在时间上并非特别长,但能反映一定淫秽信息量的,应当综合全案进行判断;对于由几个片段组成的不同人物表演的大容量淫秽文件,只能认定为一个,不能人为进行分割。
□案号 一审:(2016)渝0235刑初231号 二审:(2016)渝02刑终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