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5010】畏罪自杀未遂而主动投案的性质
文/边锋 袁俊峰 于晓微
【摘要】
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被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并被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确定为主要犯罪嫌疑人,行为人逃离犯罪行为地后,畏罪自杀未遂。在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性盘查时,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不宜将行为人自杀行为简单评价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轻生,无主动投案意愿,并据此否认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国家法律管控之下的主观态度,而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运用法理分析客观评判,作出合法、有说服力的裁判。
案号 一审:(2014)沈中刑一初字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