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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004】自动投案意思不明确的不宜认定为自首
【201735004】自动投案意思不明确的不宜认定为自首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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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004】自动投案意思不明确的不宜认定为自首
文/詹兆园 方丽娟
【摘要】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以外的人投案,自动投案意思不明确的,不能必然认定自动投案或是确已准备自动投案。
□案号 一审:(2016)赣II刑初27号 二审:(2016)赣刑终242号
复核审(2017)最高法刑核22088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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