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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036】行凶及防卫过当的界定
【201729036】行凶及防卫过当的界定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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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036】行凶及防卫过当的界定
文/朱敏明(一审承办法官) 向夏厅
【摘要】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是指足以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暴力伤害行为,一般短时间且不持工具的殴打行为不宜认定为行凶,不能对之进行特殊防卫。在排除行凶构成特殊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只有在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同时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成立防卫过当。
□案号 一审:(2015)浙杭刑初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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