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9033】从互联网非法为手机充值构成盗窃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29033】从互联网非法为手机充值构成盗窃罪


文/王海虹(二审审判长) 王硕
【摘要】
行为人以技术手段从互联网充值界面非法为手机充值,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与盗窃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犯罪既遂数额应按照其窃取话费的性质,以是否实际控制来区分认定。
□案号 一审:(2017)京0105刑初75号 二审:(2017)京03刑终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