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6022】新法对生效时已完成的诉讼行为不溯及既往
文/聂昭伟(二审承办法官) 张嘉艺
【裁判要旨】
程序法从新原则针对的是新法生效后尚未实施完毕的诉讼行为,对于已经完结的诉讼行为并无溯及力。本案尸检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不具鉴定资质及违反回避规定的问题,尽管依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由于该鉴定系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期间完成,故应以该法为评价标准,在客观真实性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案号 一审:(2016)浙03刑初109号 二审:(2017)浙刑终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