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3050】传播木马程序盗取身份认证信息后进行交易的定性
文/石魏 贾长森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向他人手机传播木马程序,非法获取被害人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后与他人进行交易,其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界分应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侵犯法益等方面加以认定。如果行为人盗取身份认证信息后又利用这些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侵犯了新的法益,对其应数罪并罚。
□案号 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