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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8】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201705028】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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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8】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文/竹莹莹 莫红 马雪晴
【裁判要旨】
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仅属于坦白。
□案号 一审:(2012)成刑初字第455号 二审:(2013)川刑终字第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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