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28】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05028】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文/竹莹莹 莫红 马雪晴
【裁判要旨】
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仅属于坦白。
□案号 一审:(2012)成刑初字第455号 二审:(2013)川刑终字第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