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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1】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
【201705021】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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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1】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
文/爱新觉罗·启骋 石魏
【裁判要旨】
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案号 一审:(2016)京0112刑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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