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 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 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 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三、取证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 犯罪动机、目的、策划过程,是否有还款能力、归还意愿;
2、 骗取贷款的过程,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双 方约定的资金用途,有无担保,发放贷款的时间等;
3、 本企业或本人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情 况,申请贷款时使用的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等的来源、种类、作 用,欺骗手段、虚假材料是否足以影响贷款审批通过;
4、 发放、归还贷款的具体时间、金额,接收贷款的账户账号,改 变贷款资金用途,所贷资金被挪作他用等情况,实际造成的损失金 额;
5、 是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银行等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对虚假材料是否知情;
6、 贷款担保情况,是否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材料中是否有虚
假材料,在反担保过程中是否向担保公司隐瞒了真相;
7、 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损失情况;
8、 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及分工情况。
(二) 证人证言
1、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本单位或本人不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 规定的贷款条件;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对虚假材料不知情;
2、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申请材料是虚假的,是否存在授意、指 使、放任单位工作人员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获取 贷款的情形;
3、 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欺骗手段、提供的虚假材料的种类、来 源、制作过程、使用情况,是否足以影响贷款的审批通过;
4、 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有关人员情 况、提交申请资料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核审批情况、发放贷 款情况;
5、 贷款的使用、归还、催讨情况;虚假材料的发现及处理情况; 贷款的担保情况;贷款实际风险情况。
(三) 物证、书证
1、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假印章、假证件,虚假申请贷款材 料,如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抵押证明等;
2、 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资质证明、发放贷款 证明、损失证明等;
3、 能反映贷款申请、担保、发放、资金去向及还款情况的资料。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流水及单位财务账、收付单据凭证等;
4、反映犯罪嫌疑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其他材料,如大肆购买奢侈品、大宗商品,消费豪奢等的实物、购物发票、买卖合同 等。
(四) 现场勘验等侦查笔录
辨认笔录(对财产藏匿处、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的人、作案工 具、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的辨认)
(五) 鉴定意见
1、 对笔迹、印鉴的文检鉴定意见(确定犯罪嫌疑人);
2、 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资金流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问题。
(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 监控视听资料;
2、 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证人 现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 网上购买作案工具、通过网络联系、教唆作案等形成的电子数据。
四、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一) 本罪犯罪嫌疑人只需有欺骗金融机构的主观故意即可, 如果实施欺骗金融机构行为的同时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则 构成贷款诈骗罪(从个人占有和挥霍、携款潜逃、藏匿资金、还款能 力、归还意愿等方面证明其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此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不要求实际造成损 失,只要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处于风险之中即构罪。欺骗 手段主要有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虚假手 段。
(三) 如果犯罪嫌疑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担保 公司的担保,而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是真实有效的,担保公司承担 担保赔偿责任后,可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在担保中使用的虚假资料同时也提交给了银行且属于申请贷 款的必要材料,则犯罪嫌疑人同时触犯骗取贷款罪和合同诈骗罪, 按照想像竞合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
(四) 骗取贷款罪罪数形态
1、 行为人为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伪造、 变造金融票据,同时构成骗取贷款罪和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或者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 金融票证罪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牵连的牵连犯,根据刑 法理论,一般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骗取贷款行为 不构成犯罪而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77 或者第22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的资料或者陈述系 虚假的,即行为人不符合取得贷款的条件,而在行为人行贿后予以 放贷的,此时,.对于行为人而言,由于取得贷款不是通过欺骗手段 而取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并未因为其提供的虚假材料或者陈 述而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其行贿行 为则可能构成行贿罪或者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于金融机 构工作人员来说,由于明知行为人提供的资料或者陈述系虚假的, 仍故意所为,因此,其发放贷款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同 时,其受贿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 果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的,由于受贿行为属于原因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属于结果行 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成 立牵连犯,一般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