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 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 上的;
(二)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取证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 吸收公众存款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对后果的认知程 度、主动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 采用的方式、手段、名义以及是否曾受过查处、行政处罚等;
2、 所吸收存款的存款人范围、身份及存款数额、去向等(本罪 侵犯的对象是公众存款,也就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以单 位名义吸收本单位的人员的存款,或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朋好 友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及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是否伪造或 假冒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等;
4、 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情况,查 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5、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包括:所谓的单位是否真实存在, 是否冒用了其他单位名义,是否为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而设立的单位,单位设立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犯罪 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业务指标的 下达、考核、督促等情况。证明单位犯本罪的主观故意时,还需要 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 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 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的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 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
(二) 被害人陈述
1、 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及采用的方 式、手段、名义等(如采用高利息、高回报、集资等方式);
2、 付款的数额、方式等情况;
3、 财产的损失情况。
(三) 证人证言(包括经办人、犯罪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相 关知情人)
1、 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方 式、结果等情况;
2、 赃款、赃物的去向;
3、 犯罪嫌疑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各犯罪单位之间及单位各部门 之间关系的证言;犯罪嫌疑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组织的会议,业务 指标的下达、考核、督促,业务员的培训等证明系单位行为的证言。
(四) 物证、书证
1、存款凭证、记账凭证、票据、账簿、广告、说明书、宣传单、利
率计算表等(证实被非法吸收存款的性质、数额、去向及过程等);
2、 作案工具、使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购买的财物等;
3、 相关单位向犯罪单位下达的业务计划指标、业务流程、考核 办法;犯罪嫌疑单位制定、下达、或上报的业务流程、业务指标、考 核奖励办法、业务培训、业务完成情况通报、调拨资金单证、规章制 度等文件、记录、批文和报表等;相关单位向犯罪嫌疑单位或犯罪 嫌疑单位之间选派、委派、任命人员的文件;犯罪嫌疑单位从事业 务的委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五) 鉴定意见
1、 文检鉴定意见,鉴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笔迹;
2、 审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 额、单位的经营情况等;
3、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如银监会、保监会)等出具的认定该行 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材料(有关部门的行政认定并非 必要的前置条件);
4、 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
(六) 现场勘验等侦查笔录
1、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及所在单位搜查笔录;
2、 辨认犯罪嫌疑人或场所的笔录,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有关 物品。
(七)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监控视听资料;
2、 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
3、 同案犯之间的短信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等其他电子数据。
四、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一)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吸收了公众存款,不论该存款是否 已经还给存款人,是否能归还存款人,以及约定利息能否如数给 付,均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计划已经作 出,宣传已经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未达到实际收取存款的 阶段,才构成本罪的未遂。
(二)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并不是以吸收存款的名义,而往往 以集资、合作开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认定这些 行为是否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看犯罪嫌疑人吸收资金的 方式是否与吸收存款相同,即是否属于还本付息的活动。
(三) 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一定的民间借贷特征,但 因为其借款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公开性,且扰乱了国家金 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 的根本区别。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具有非法性、不特定性和 公开性,即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和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则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演化为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