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取证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 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犯罪起意过程,有无策划及策划过 程,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渠道非法 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数额情况,被骗人员的数量和地域分布情 况;赃款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证明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需要收 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 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 目等书证以及言词证据);
2、 是否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传递不真实的资讯,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的内容,骗取财物的过程、方法、手段、结果等情况;是 否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情况,是否造成了人员的伤亡、精 神失常或其他恶劣的社会影响;
3、 集资款使用情况,包括: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 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 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等;
4、 其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
5、 共同犯罪的应详细讯问预谋、策划、分工以及具体实施情 况,赃款、赃物的分配情况,行为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
用。
(二) 被害人陈述
1、 参与集资的原因;
2、 被骗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由于被骗 对其生产、生活的影响。
(三) 证人证言
1、 问明被骗人员的数量、区域分布情况、集资款数额、资金的 去向,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及社会影响,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以 及不偿还、不想偿还或无法偿还的有关情况等。重点收集关系人、 知情人、中间人、参与人、发现人、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宣传部 门、主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2、 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过程及集资款偿还情况,是否有转移资 金、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有大量挥霍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携款潜逃、未用于集资项目等情形;
3、 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
(四) 物证、书证
1、 有关集资诈骗活动所使用的虚假合同、协议、广告、批准文 件及其查证材料等;
2、 能证明未按约定使用集资款进行挥霍、滥用等的票据、实物 等;
3、 宾馆住宿登记,车、船、飞机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曾 到达过案发地点等情况;
4、书信、日记等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有关情况的材料; 电信部门依法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五) 鉴定意见
1、 文检鉴定意见,鉴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笔迹;
2、 审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证实集资的数额、单位的经 营情况等;
3、 涉案财物的价值鉴定。
(六) 现场勘验等侦查笔录
1、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及所在单位搜查笔录;
2、 辨认犯罪嫌疑人或场所的笔录,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有关 物品。
(七)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 监控视听资料;
2、 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
3、 相关部门提供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
四、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一)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 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 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 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 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 罪定罪处罚。同时,应注意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资金款不能 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
集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 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但行为人将诈骗所得用于支付中 介费、手续费、回扣等的费用,以及用于行贿、赠与的金额,这些数 额虽然行为人也没有实际获得,但也计入诈骗数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