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用卡诈骗罪取证要点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1 | 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 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 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 较大”。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三、取证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 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动机、犯罪起意过程,有无策划及策 划过程;主观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
2、 对信用卡的性质、功用等特征是否存在明确认知;
3、 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时间、地点、经过、赃款去向、作案的方 法、手段、具体经过及犯罪后的表现;
4、 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及骗领所使用的虚假 身份证明的来源;
5、 如何制作伪卡、身份证明的,涉案信用卡的数量、特征和下 落;
6、 作案设备的来源、去向;
7、 非法占有资金的数额、被害人损失数额、对赃款的处置情 况;
8、 本人经济状况,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实际透支金额、透支资 金的用途;
9、 透支银行是否催收、催收的具体情况及是否还款,透支后是 否通过变换联系方式、逃逸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是否抽逃、转移 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
10、 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调查预谋、犯意提起、组织 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情况,查明各自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 用、行为后果,以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主从关系等。
(二) 被害人陈述
1、 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涉案信用卡的信息、特征、数量、去 向;
2、 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犯罪嫌疑人及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犯 罪嫌疑人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方法、手段、行为;
3、 遭受损失情况,发现受损的经过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内容。
(三) 证人证言
1、 犯罪嫌疑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害的结 果;
2、 涉案信用卡的使用信息,赃款、赃物去向,犯罪嫌疑人透支 后是否有不想偿还、无力偿还等有关情况。
(四) 物证、书证
1、 查获的伪造、作废的信用卡,骗领信用卡时所提供的相关书 面资料、虚假身份证明,签订的协议;
2、 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催收证明、账户查询详单等。发卡银行 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 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一种或几种两次以上以 上催收形式;
3、 犯罪嫌疑人乘车、船、飞机票及住宿登记等证明;
4、 证明赃款去向的借据、消费记录凭证等书证;
5、 归还本息情况,如恶意透支外币,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 透支逾期当日汇率计算出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
6、 书信、日记等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有关情况的材料;
7、 现场勘查中提取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五) 鉴定意见
1、 文检;
2、 伪造、作废的信用卡鉴定。
(六) 现场勘验等侦查笔录
1、 对与犯罪有关的现场进行勘验,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相关笔 录;
2、 对地点、物品及人的辨认笔录。
(七)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监控视听资料;
2、 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 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与犯罪有关联的电子数据。如 微信、QQ网络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四、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一) 对信用卡的界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 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 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意义的信用卡与日常用语中信 用卡的概念不同,即包含了通常意义的借记卡、贷记卡、信用卡等 各种银行卡。
(二) 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认定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 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四) 关于案件管辖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 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