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号:张联新、郑荷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李阿明、何金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王一超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故意向他人提供加工废弃......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猪油供人食用,仍向他人提供猪肉加工废弃物作为原料,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共犯。
715号: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审判难点,“明知”的确定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需要考察和本节其他罪名的相关辨析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但审判的难点通常在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166号: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瘦肉精”饲养肉猪并销售有毒猪肉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盐酸克仑特罗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仍掺入饲料喂养生猪,并将有毒猪肉予以销售,造成众多消费者食物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94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5辑(2001.4)
公报案例: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食品中掺入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同等危害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总第244期)
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理解与参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335号:邓文均、符纯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口水油”并销售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例第15号) 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 骆梅、刘康素销售伪劣产品 朱伟全、曾伟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黎达文等人受贿、......
(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以“瘦肉精”饲养食用动物并出售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例第13号)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购买有毒、有害的食品并出售给他人的,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