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犯罪预备概念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预备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准备”包括收集、购买、制造以及非法获取等活动。“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为顺利进行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而创造条件的行为。从准备工具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二款是关于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预备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预备犯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本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139号:黄斌、舒修银骗租出租车抢劫(预备)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驾驶的出租车,构成抢劫罪



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意图实施两项犯罪但实施一个犯罪预备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



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中途放弃的,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