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开始体现出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没有实现本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的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第二款是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办案依据】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案例要旨】
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 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形态
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 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
【201723020】《王新明合同诈骗案》的理解与参照——数额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