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犯罪中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中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形态,它可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既遂后的任何主动弥补损失的行为都不是犯罪中止,只是悔罪的表现。(2)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和为犯罪创造条件,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杀人未杀死,但造成被害人重伤,如果这时犯罪人悔悟,在完全有条件把被害人杀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犯罪人的上述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中止;如果犯罪人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没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二款是关于对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参与抢劫预谋,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蹲守,但此后主动退出未参与实施抢劫的不属于犯罪中止
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以被迫性为主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犯罪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害,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教唆行为实施完,被教唆人着手实施犯罪后,即使教唆人意图终止犯罪但未组织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实施强奸后又猥亵被害人的,构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