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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认定本罪,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是,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履行。所谓生效判决、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为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出现拒不执行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作为本罪拒不执行对象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法律规定上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属于本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刑法修正案(九)还在本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专门明确,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要有能力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倘若没有能力执行,比如执行义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不能构成本罪。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为逃避义务,采取隐瞒、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产等方式而造成无法执行的,仍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处罚。
三是,要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所谓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转移、变卖、损毁执行标的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既可以是公开拒绝执行,也可以是暗地里拒绝执行。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四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尚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立法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是,本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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