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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被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本条共规定了四种行为:(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转移到其他账户。(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即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种形式卖给他人。(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种“毁损”是指使用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述四种行为,不论发生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行政诉讼中,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何弦、汪顺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1177号】——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了车辆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将扣押的车辆予以转移,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法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428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 为及时履行法院裁判而将被查封的房产卖与他人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404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擅自转移、隐藏被司法机关扣押待拍卖的财物,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