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聚众斗殴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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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六条 [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办案依据





例要旨


882号: 李天龙、高政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并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应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521号: 王乾坤故意杀人案——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50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 —— 聚众斗殴过程致人重伤的,对组织、策划者及直接造成伤害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