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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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其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可见,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随意买卖。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程××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批复




案例要旨